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还是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在民法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但就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来看,我国目前采用的抗辩权发生说,换言之,诉讼时效属于抗辩权。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诉讼时效的性质
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此项制度在适用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抗辩权发生主义;二是法院依职权审查主义。通说所称的诉讼时效届满的三种立法体制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即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只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的诉权和实体权利依然存在。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二、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颠覆性权利,义务人在法院释明后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将会使裁判结果较之其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将导致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还应指出的是,在义务人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作出了一些限制规定,如:
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2、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作了除外规定。这是因为前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3、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4、义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在一审中提出,二审提出的,不予支持。
5、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即 当事人约定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在对本条进行理解时应注意两点:第一,本条是对给付分期履行债务中的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而非对给付全部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后者当然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本条适用的情形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
6、在采取“提起诉讼”这一公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时,最高法院认为,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属于抗辩权。一旦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仍然享有提起诉讼并且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只是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作为不履行债务的抗辩,则债权人便不能通过法律的途径实现债权。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律图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