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上诉人伊XX与被上诉人杨XX曾是恋爱同居关系。分手后,伊XX主张杨XX在恋爱期间收取其392,712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而杨XX则认为该款项属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支出,且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已明确“再无债务纠纷”,不应返还。
这起案件存在明显的法律难点。一方面,要清晰界定这392,712元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共同生活支出;另一方面,需要准确解读《分手协议》中“再无债务纠纷”的具体含义,判断其是否涵盖了双方所有的经济往来。
魏宪合律师作为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就展现出了出色的业务能力。他协助杨XX收集证据,提交了《分手协议》以及生活支出凭证等。通过这些证据,魏律师主张款项性质为共同开销,并且双方已经通过协议了结了全部债务。这种对事实的精准把握和法律关系的清晰界定,使得一审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判决驳回伊XX的诉讼请求。
然而,伊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协议仅针对特定借款,不应涵盖全部经济往来。面对这种情况,魏宪合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代理杨XX出庭应诉。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魏律师便围绕协议整体解释、款项性质及举证责任等核心争议进行抗辩。他强调,双方同居期间经济往来频繁,这些往来属于共同生活开支,伊XX未能举证证明杨XX获利无法律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魏宪合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这些款项属于共同生活开支,伊XX未能举证证明杨XX获利无法律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同时,《分手协议》中“再无债务纠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解释为对同居期间全部经济纠纷的一并了结。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伊XX主张返还392,712元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伊XX承担。
魏宪合律师从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职务。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业务主要集中在西安、咸阳等地,也覆盖渭南、安康等其他地区。
魏宪合律师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以专业的视角、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的成功代理,正是他专业能力和职业态度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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