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公司的业务员有责任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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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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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罚金,甚至无期徒刑。

集资诈骗公司的业务员有责任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获取利益,会用诈骗的方法来非法集资,占有他人的财产,这其实是犯罪的行为。如果有某家公司的业务行为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公司负责人将受会受到到法律的惩罚,那么集资诈骗公司的业务员有责任么?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司集资诈骗业务员有责任吗?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该罪的犯罪主体除了自然人之外,还包括了单位。《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罚金,甚至无期徒刑。

员工受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具体犯罪情节,不排除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故员工是否承担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指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二、集资诈骗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员工受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一般是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获取我们想要的生活,而不要铤而走险去干触犯法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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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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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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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处理。 下面介绍一下业务员,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打个比方参照以前判处的集资诈骗罪案例来看数额特别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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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理财公司被定为集资诈骗,业务员确实不知道是非法集资,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业务员在明知该公司有非法集资嫌疑仍然为其效力应该构成非法集资罪。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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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公司的业务员有责任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资诈骗公司的业务员有责任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理财公司被定为集资诈骗,业务员确实不知道是非法集资,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业务员在明知该公司有非法集资嫌疑仍然为其效力应该构成非法集资罪。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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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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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理财公司被定为集资诈骗,业务员确实不知道是非法集资,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业务员在明知该公司有非法集资嫌疑仍然为其效力应该构成非法集资罪。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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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法律解读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集资诈骗罪业务员量刑标准是什么,我国现在是法治化社会,人们的在生活中都能使用到法律来解决自己的问题纠纷,保障自己的权益。集资诈骗在生活中的主要作案对象是投资者,一般情况下自己诈骗涉嫌的资金比较巨大,相关法律中有详细的规定,从而来保障人们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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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资诈骗业务员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业务员对公司的集资诈骗行为不知情,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会对其进行处罚;若是业务员知道公司进行集资诈骗还帮助其工作,可以按照集资诈骗罪进行处罚,需要判3~7年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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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资诈骗公司的业务员会有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理财公司被定为集资诈骗,业务员确实不知道是非法集资,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业务员在明知该公司有非法集资嫌疑仍然为其效力应该构成非法集资罪。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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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公司的业务员有责任找到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理财公司被定为集资诈骗,业务员确实不知道是非法集资,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业务员在明知该公司有非法集资嫌疑仍然为其效力应该构成非法集资罪。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我有一个朋友,他是国家公务员,最近被非法集团利用涉嫌诈骗,请问公务员被非法集资诈骗会受到惩罚吗
[律师回复] 集资诈骗是非法集资的一种,最高可判死刑。非法集资是金融领域一类犯罪的统称,比较常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有相同之处,都是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的制度,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利息返还等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但这两个罪名也有显著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项目或有急切的资金需要,但又不具备贷款、融资的条件等,往往采取给付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纳社会不特定多数对象的资金,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这种情况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的性质更加严重一些,是向社会特定不同的对象去要钱,会采取一些诈骗的手段。不法分子可能会虚构一个项目或理由,把一个很不起眼的事儿包装大,然后说这个项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让大家来投资。钱拿来后,有些可能会继续用于包装项目,有些可能用在挥霍浪费,如拿来买珠宝,买各种各样的车辆等。不具备办项目,不具备偿还本息的意图,这个时候司法机关就会按照集资诈骗的罪名对某些对象来定罪判刑。集资诈骗的性质非常恶劣。这两个罪名的量刑也不一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比,集资诈骗的刑罚更重,最高可以判死刑。
如果是公务员的话,可能受到的处罚会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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