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于欣是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自2023年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服务地区覆盖新疆及库尔勒。其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在教育背景方面,于欣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后在西北政法大学完成研究生学业。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于欣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这一数据充分显示出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如此多的案件办理经历,让他在不同类型的法律事务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情况。
明确的执业理念
于欣秉持“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以专业成就客户,以理性判断诉讼策略,始终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为当事人实现正义。这一理念贯穿于他办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确保他能够依法、公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多样的社会身份
于欣不仅是一名专业律师,还拥有多重社会身份。他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其对应链接为//mp.weixin.qq.com/s/pTBZukI2o3isHwr5Xg64Q?scene=1&click_id=2。这一身份体现了他对法律援助事业的关注和贡献,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他还是抖音认证法律博主,抖音主页链接为//v.douyin.com/eZsaXU6fY8/3@9.com,通过网络平台向大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擅长的业务领域
于欣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以及人身赔偿等。在刑事案件中,他能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合同纠纷方面,他可以准确分析合同条款,为当事人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婚姻继承案件,他能够理解当事人的情感需求,依法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在工程类纠纷和人身赔偿案件中,他也能运用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诈骗罪案件辩护
在库尔勒市一起诈骗罪案件中,于欣为犯罪嫌疑人何XX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何XX在2022年,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构成诈骗罪。然而,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等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已依法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何XX阅读并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自愿认罪认罚。于欣作为辩护律师,向其充分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就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与他充分沟通,为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最终,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对何XX拟决定不起诉。
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且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X日经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博湖县公安局执行。于欣担任其辩护律师,所在律所当时标注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赌博罪,于2023年12月1X日向和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4年1月1X日和3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2月1X日和4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还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博湖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XX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换服务,累计向参赌人员王XX提供资金兑换30万元,XX获利13100元,另一人获利12500元,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赌博罪。但经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无证据证实向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最终,和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于欣在这起案件中,通过专业的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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