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制区分不同情形:一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若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三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三、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管辖法院通常按如下规则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当我们探讨何时可提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时,除了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还需了解与之相关的其他要点。比如,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需有法定的过错情形,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而且,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涵盖精神损害赔偿。另外,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之后再提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若你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证据收集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准确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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