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土地抵押后地上附着物还能抵押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若已抵押土地使用权,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在实现土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不过就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所以,若地上附着物在土地抵押时已存在,会随土地一并抵押,不能再单独抵押;若为土地抵押后新增的,可单独抵押地上附着物,但在处置土地抵押时会一并处分新增附着物,只是新增附着物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需按规定区分。
二、土地抵押后新增地上建筑物是否可再抵押
土地抵押后新增的地上建筑物可以再抵押。根据《民法典》,土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新增建筑物虽可单独抵押,但在实现土地抵押权时,应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不过对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所以,新增地上建筑物能设定抵押,但在行使抵押权时,需遵循房地一体处分原则,且新增建筑物处分款不用于优先清偿原土地抵押债权。
三、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再抵押是否合法
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新增建筑物再抵押本身是合法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不过,在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新增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其进行抵押处分,设立新的抵押权。新的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可就新增建筑物的变价款受偿,但要受土地抵押权相关规定的限制。
在探讨土地抵押后地上附着物还能抵押吗这个问题时,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土地抵押后,若地上附着物在抵押时已存在,通常会随土地一并抵押;若抵押后新增的地上附着物,在实现抵押权时,虽可一同处分,但新增附着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另外,不同性质的土地(如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在抵押地上附着物的规定上也存在差异。若你对土地抵押及地上附着物抵押的具体操作、法律风险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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