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逮捕的决定和执行主体不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由检察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认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有权作出逮捕决定。
而执行逮捕则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法院的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
二、刑事逮捕决定与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事逮捕决定与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对于逮捕决定,该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可自行决定逮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被告人也有权决定逮捕。
执行方面,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三、刑事逮捕的条件及审批程序法律规定有哪些
依据《刑事诉讼法》,逮捕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等。
审批程序如下: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审查时,可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法定情形应当讯问。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检察院执行情况。对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说明理由,如需补充侦查应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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