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招标法全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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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在建设初期不仅需要先将使用土地审批下来,还需要对该土地进行规划和开发,一般这个时候都是会举行招标会,因为这样才能保障工程能够合理的开发,但是在举行招标之后会有很多的投标团队来进行竞标,而在竞标的时候最好要了解一下招标法全文,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知道竞标时候的盲区是什么,那么小编整理了招标法全文,大家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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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在建设初期不仅需要先将使用土地审批下来,还需要对该土地进行规划和开发,一般这个时候都是会举行招标会,因为这样才能保障工程能够合理的开发,但是在举行招标之后会有很多的投标团队来进行竞标,而在竞标的时候最好要了解一下招标法全文,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知道竞标时候的盲区是什么,那么小编整理了招标法全文,大家看一下吧。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招标人必须要按照此法规提出的项目进行招标,之后在招标的过程中该招标项目必须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履行和审批手续才能进行,而且要获得批准。之后招标人在确定竞标的时候一定要将相应的资金落实才能够进行竞标,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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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是做建筑工程的,最近要参加招标,所以想问一下最新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有吗?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代理人)就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代理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代理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______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______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5.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______日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代理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代理人盖章签字。
  
六、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______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8.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0.代理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______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采用第
(2)种方式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时间:
  
八、委托人对代理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代理工作开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代理工作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代理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代理结束以完成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______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______(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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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实践中,我们每个人即使有作为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情况,但大多数时候其实都是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的。因而,在作为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情况下,有损害其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难保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时候被他人损害利益。而为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专门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面小编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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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律师,不知道你能否提供下最新劳动合同2015全文呢,我最近想要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又担心签订合同的时候被骗
[律师回复] 甲方(单位):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 民族:________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 _ 联系电话_______ _
  家庭住址 :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试用期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第三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告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生产)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按国家规定定期安排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4、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项工作制。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第六条 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具体标准工资为 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2.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时间为。
  第七条 保险福利
  
1、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
  
2、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依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应即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本合同第八条第3项的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担任重要职务或执行关键任务并经双方约定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续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续订。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办法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十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乙方所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赔偿办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
  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如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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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刚刚参加一份工作,但是我感觉我们的老板有些苛刻,所以我想了解一下有关2018年最新劳动法全文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就2018年最新劳动法全文问题而言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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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需要一份劳动合同,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最新劳动合同2014全文的范本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年___月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为周期,总工时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元/月;试用期满工资_______元/月(______元/日)。
2、其他形式:____________。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____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
5、
6、
7、
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二、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___年____月___日 20_年___月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
鉴证人:_______
鉴证日期:20___年___月___日
以上是最新劳动合同2014全文,请参考。
我现在想要收养一个小孩不知道应该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最新收养法全文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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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涉及的方面太多,主要就是涉及民事诉讼,专利纠纷案件的解决,以及公民权益维护的基础,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当事人来说,一旦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只要采取了民事诉讼的手段,那么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就会给予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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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律师,我最近自己刚刚成立了一家公司,需要劳动合同,请问有没有最新劳动合同全文范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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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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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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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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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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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执行。乙方在试
  用期间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__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
(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
(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
(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员(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年__月__日,续订合同________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__年__月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三十九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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