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苏州医患投诉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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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院医务科电话2、医院办公室电话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5、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苏州医患投诉怎么办?

我国经济在迅速发展,而同时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也得到了促进,医疗水平逐渐提升,而这就造成了医患的纠纷,苏州医患投诉这个问题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大家都或多或少的不清楚医患投诉的流程,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苏州医患投诉的流程。

一、医疗纠纷去哪里投诉

1、医院医务科电话

2、医院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

5、人民法院起诉

二、医患纠纷处理流程

1、医患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患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患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三、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1、患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2、患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二)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

(三)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者办公场所;

(四)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

(五)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六)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3、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如实告知患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总的而言,医患投诉的流程都是一样的,可以先找医院解决,实在不行就找卫生局,都无法解决的时候我们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在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现,我们应履行我们应该履行义务,这样易患纠纷就能早一步预防。由此可见,医患投诉并不难,而且我们应当正确地反应而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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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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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医患投诉后,医调委会调解医患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医患投诉后医调委是怎么调解的 根据《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 第三章纠纷调解 第二十三条(申请调解) 发生医患纠纷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第二十四条(申请调解的形式)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医调委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的,医调委应当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现场疏导工作,并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第二十五条(其他参加人) 患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医患纠纷调解。受委托的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出示近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当同时出示执业证。 第二十六条(调解期限) 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不予调解的情形) 医患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卫生计生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提讼,人民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裁判的; (三)其他不宜由医调委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调解员的确定) 医调委接受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调解员回避)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具有在医患纠纷所涉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 (三)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 医调委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调解保密) 医调委及其人民调解员应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不得公开进行,也不得公开与调解有关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材料,不得用于调解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专家咨询) 医患纠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一)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二)患者已死亡的; (三)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 咨询专家的选定,应当根据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选取。必要时,可以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从专家库外另行选取咨询专家。 第三十二条(专家咨询意见) 医调委可以就下列事项征求咨询专家意见: (一)医疗机构在执行诊疗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二)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四)其他与争议事实有关的专业问题。 咨询专家应当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医调委的咨询事项提供意见,并在咨询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专家咨询意见书是医调委调解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公平调解) 人民调解员应当平等对待医患双方当事人,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得压制、阻碍当事人发表意见,也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在充分了解纠纷事实经过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适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及时向医调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调解员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第三十五条(通知承保机构)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调委可以在调解过程中,通知承保机构列席。 承保机构收到医调委列席调解通知但未列席的,不影响调解进行。 第三十六条(承保机构列席调解) 承保机构接到医调委通知后,根据下列情形列席调解,提供医疗责任保险专业服务: (一)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承保机构可以自行确定是否派员列席调解; (二)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承保机构应当派员列席调解,并就具体理赔事项提出意见。 本条前款有关预估保险理赔金额的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和承保机构协商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应当根据公平自愿、合情合理的原则,按照调解规则,协助医患双方当事人确定纠纷解决方案。 医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无财产给付内容,且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但人民调解员应当书面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医患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和医调委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保险理赔) 经医调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司法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后,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条(调解协议履行)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一条(书面建议) 医调委可以根据医患纠纷调解情况,向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有关预防医患纠纷的书面建议。 第四十二条(引导措施)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向人民提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分析 一、医疗纠纷调解的原则要把握 首先,正确对待医患双方的诉求。医患双方申请后,调解员做好先期调查,掌握 第一手资料,确定调解思路,树立调解信心很重要。医疗纠纷的调解讲同情,但同情代替不了原则;讲理代替不了法律。怎样把于情于理于法很好地融汇到纠纷的调解中,至关重要。“情、理、法”有机结合,合理兼顾,才能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确保医院的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医疗机构的服务技能,有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发展。 其次,把握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本着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调处恰当。 最后,注重协商是调解纠纷的重要环节。充分尊重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协商,是达成协议必经的程序。调解中,待双方情绪缓和,经过有效沟通,采取多种形式或是进行多轮协商,是调解工作常常出现的情形,有时还会出现“讨价还价”。协商是一门艺术,能化解矛盾,融合心理,维护双方的权益。 二、医疗纠纷调处前期准备要充分 结合调解实践,医院配合医调委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看。当接到医患双方投诉后,要查看患者本人的疾病情况,了解掌握病情、病因、治疗时间等;看参加调解的人员组成,看他们的言谈举止,了解他们的文化层次,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及基本情况等。通过看,初步预测该起医疗纠纷的调解难易,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是听。听患者或亲属诉说对疾病的治疗过程,了解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大概情况;听患者讲述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中理出患者本人及亲属在治疗中是否配合,医院治疗是否规范,有无存在不及时治疗等问题;听患者陈述对治疗中不满意之处,明白存在纠纷症结所在,想出如何解释的对策,必要时要查询相关资料和咨询专家,做好应对措施。 再次是问。问患者的主要诉求和目地。调解实践表明,患者大致有以下五种要求:一是咨询疾病的治疗情况,达到了解自己的病情发展程度和下一步如何治疗;二是要求医院全部或部分退款;三是要求医院承担下一步治疗费用;四是要求赔偿、退款和对责任人的处罚;五是对调解不满意上告。 最后是谈。医务人员要配合医调委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做到“五谈”:一是用科学的医学理论,包括解剖学、病理生理学、诊断治疗学、预防学、心理学等,详细阐明患者疾病的病因,发病几率及其发生发展规律,使病人感知其疾病治疗难处和康复困处,了解医生对其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意见,让患方认可。二是应用掌握的国内外医学理论和医学新进展方面的病例,结合本院技术水平、专家诊断治疗措施,举一反 三,消除患方顾虑。三是用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具体病例,来验证患者的临床症状发生的必然性和病情恢复的规律性,解除患者的悲观和后顾之忧,使其树立信心,战胜疾病,消除恐惧,让患者对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有重新的认识,达到传道解惑的目地。四是进行推理演变,回答患者的质疑,验证其治疗是否正确,以攻为守,让患者心服口服。五是重点解答患者向医生提出的疑问,用通俗易懂的言语,进行透彻的解释,并提出具体的治疗和康复意见,让患者接受。只有这样,纠纷就容易化解,矛盾就容易缓和。 三、调解医疗纠纷要讲究方式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中,除了做好调查研究外,还要讲究方式方法,着重注意以下六点: 第一,对待患者的态度要诚恳、真挚,耐心,做到体贴同情,关心爱护,使患者有一种温暖的感受。 第二,心态要摆正,要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帮患者之所需,使患者感到办事公正,心为他想,对你产生好感,信任你,消除对立情绪。 第三,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掌握了解相关的医学医疗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要有礼,有理,有据,有进有退,有争有让,缓步推进,促其达成协议。 第五,要有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精湛,透彻善辩,通俗易懂,入情入理,符民情合民意。 第六,针对相关疾病的知识讲解要入木三分,不讲外行话,体现人文关怀的温暖,使患者对你的解释无懈可击,信服折服。 四、调解医疗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医疗纠纷调解切忌操之过急,要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把握火候,尤其是调解员和医方代表,应注意以下八点: 1.当患者及其亲属发泄怨言时,表情要冷静,态度要积极,耐心倾听患者发言,甚至是发火。 2.语言要规范,回答问题有礼有节。“您”字开口,“请”字当先。人文关怀,融合心灵。 3.患方情绪不稳,语言激动时不要急于给对方解释,更不要争辩,做到静听其言,作好记录,或者倒杯热水,缓解情绪,劝其不要急,慢慢化解怨恨情绪。 4.观察防止暴力和意外事件的发生,要具备应付能力,临危不乱,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要学会避让,自我安全保护。 5.要站在患者立场分析病情,同情其痛苦,用真心感化患方,消除其愤怒情绪。 6.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宽容的心态,用医学知识、法律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分析问题,以理服人。 7.通过闲谈生活琐事,拉家常、攀朋友同学同乡同事等方式,拉近距离,分散紧张对立情绪,融化矛盾,加深理解,缓和调解气氛,便于有效交流沟通。 8.院方与患者的谈话要言简意明。尽量避免说话有漏洞,说错话,更不能说脏话、狠话,不合情理的话。通过对话,要让患者感到医方调解纠纷的诚意。语言表达要精练果断,语气要平调有升,说话要留有余地。同时,要有信心,底气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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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院里医患投诉,医调委怎么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医患投诉后医调委是怎么调解的 根据《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 第三章纠纷调解 第二十三条(申请调解) 发生医患纠纷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第二十四条(申请调解的形式)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医调委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的,医调委应当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现场疏导工作,并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第二十五条(其他参加人) 患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医患纠纷调解。受委托的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出示近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当同时出示执业证。 第二十六条(调解期限) 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不予调解的情形) 医患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卫生计生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提讼,人民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裁判的; (三)其他不宜由医调委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调解员的确定) 医调委接受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调解员回避)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具有在医患纠纷所涉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 (三)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 医调委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调解保密) 医调委及其人民调解员应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不得公开进行,也不得公开与调解有关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材料,不得用于调解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专家咨询) 医患纠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一)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二)患者已死亡的; (三)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 咨询专家的选定,应当根据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选取。必要时,可以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从专家库外另行选取咨询专家。 第三十二条(专家咨询意见) 医调委可以就下列事项征求咨询专家意见: (一)医疗机构在执行诊疗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二)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四)其他与争议事实有关的专业问题。 咨询专家应当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医调委的咨询事项提供意见,并在咨询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专家咨询意见书是医调委调解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公平调解) 人民调解员应当平等对待医患双方当事人,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得压制、阻碍当事人发表意见,也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在充分了解纠纷事实经过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适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及时向医调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调解员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第三十五条(通知承保机构)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调委可以在调解过程中,通知承保机构列席。 承保机构收到医调委列席调解通知但未列席的,不影响调解进行。 第三十六条(承保机构列席调解) 承保机构接到医调委通知后,根据下列情形列席调解,提供医疗责任保险专业服务: (一)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承保机构可以自行确定是否派员列席调解; (二)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承保机构应当派员列席调解,并就具体理赔事项提出意见。 本条前款有关预估保险理赔金额的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和承保机构协商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应当根据公平自愿、合情合理的原则,按照调解规则,协助医患双方当事人确定纠纷解决方案。 医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无财产给付内容,且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但人民调解员应当书面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医患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和医调委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保险理赔) 经医调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司法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后,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条(调解协议履行)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一条(书面建议) 医调委可以根据医患纠纷调解情况,向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有关预防医患纠纷的书面建议。 第四十二条(引导措施)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向人民提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分析 一、医疗纠纷调解的原则要把握 首先,正确对待医患双方的诉求。医患双方申请后,调解员做好先期调查,掌握 第一手资料,确定调解思路,树立调解信心很重要。医疗纠纷的调解讲同情,但同情代替不了原则;讲理代替不了法律。怎样把于情于理于法很好地融汇到纠纷的调解中,至关重要。“情、理、法”有机结合,合理兼顾,才能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确保医院的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医疗机构的服务技能,有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发展。 其次,把握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本着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调处恰当。 最后,注重协商是调解纠纷的重要环节。充分尊重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协商,是达成协议必经的程序。调解中,待双方情绪缓和,经过有效沟通,采取多种形式或是进行多轮协商,是调解工作常常出现的情形,有时还会出现“讨价还价”。协商是一门艺术,能化解矛盾,融合心理,维护双方的权益。 二、医疗纠纷调处前期准备要充分 结合调解实践,医院配合医调委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看。当接到医患双方投诉后,要查看患者本人的疾病情况,了解掌握病情、病因、治疗时间等;看参加调解的人员组成,看他们的言谈举止,了解他们的文化层次,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及基本情况等。通过看,初步预测该起医疗纠纷的调解难易,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是听。听患者或亲属诉说对疾病的治疗过程,了解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大概情况;听患者讲述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中理出患者本人及亲属在治疗中是否配合,医院治疗是否规范,有无存在不及时治疗等问题;听患者陈述对治疗中不满意之处,明白存在纠纷症结所在,想出如何解释的对策,必要时要查询相关资料和咨询专家,做好应对措施。 再次是问。问患者的主要诉求和目地。调解实践表明,患者大致有以下五种要求:一是咨询疾病的治疗情况,达到了解自己的病情发展程度和下一步如何治疗;二是要求医院全部或部分退款;三是要求医院承担下一步治疗费用;四是要求赔偿、退款和对责任人的处罚;五是对调解不满意上告。 最后是谈。医务人员要配合医调委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做到“五谈”:一是用科学的医学理论,包括解剖学、病理生理学、诊断治疗学、预防学、心理学等,详细阐明患者疾病的病因,发病几率及其发生发展规律,使病人感知其疾病治疗难处和康复困处,了解医生对其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意见,让患方认可。二是应用掌握的国内外医学理论和医学新进展方面的病例,结合本院技术水平、专家诊断治疗措施,举一反 三,消除患方顾虑。三是用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具体病例,来验证患者的临床症状发生的必然性和病情恢复的规律性,解除患者的悲观和后顾之忧,使其树立信心,战胜疾病,消除恐惧,让患者对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有重新的认识,达到传道解惑的目地。四是进行推理演变,回答患者的质疑,验证其治疗是否正确,以攻为守,让患者心服口服。五是重点解答患者向医生提出的疑问,用通俗易懂的言语,进行透彻的解释,并提出具体的治疗和康复意见,让患者接受。只有这样,纠纷就容易化解,矛盾就容易缓和。 三、调解医疗纠纷要讲究方式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中,除了做好调查研究外,还要讲究方式方法,着重注意以下六点: 第一,对待患者的态度要诚恳、真挚,耐心,做到体贴同情,关心爱护,使患者有一种温暖的感受。 第二,心态要摆正,要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帮患者之所需,使患者感到办事公正,心为他想,对你产生好感,信任你,消除对立情绪。 第三,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掌握了解相关的医学医疗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要有礼,有理,有据,有进有退,有争有让,缓步推进,促其达成协议。 第五,要有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精湛,透彻善辩,通俗易懂,入情入理,符民情合民意。 第六,针对相关疾病的知识讲解要入木三分,不讲外行话,体现人文关怀的温暖,使患者对你的解释无懈可击,信服折服。 四、调解医疗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医疗纠纷调解切忌操之过急,要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把握火候,尤其是调解员和医方代表,应注意以下八点: 1.当患者及其亲属发泄怨言时,表情要冷静,态度要积极,耐心倾听患者发言,甚至是发火。 2.语言要规范,回答问题有礼有节。“您”字开口,“请”字当先。人文关怀,融合心灵。 3.患方情绪不稳,语言激动时不要急于给对方解释,更不要争辩,做到静听其言,作好记录,或者倒杯热水,缓解情绪,劝其不要急,慢慢化解怨恨情绪。 4.观察防止暴力和意外事件的发生,要具备应付能力,临危不乱,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要学会避让,自我安全保护。 5.要站在患者立场分析病情,同情其痛苦,用真心感化患方,消除其愤怒情绪。 6.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宽容的心态,用医学知识、法律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分析问题,以理服人。 7.通过闲谈生活琐事,拉家常、攀朋友同学同乡同事等方式,拉近距离,分散紧张对立情绪,融化矛盾,加深理解,缓和调解气氛,便于有效交流沟通。 8.院方与患者的谈话要言简意明。尽量避免说话有漏洞,说错话,更不能说脏话、狠话,不合情理的话。通过对话,要让患者感到医方调解纠纷的诚意。语言表达要精练果断,语气要平调有升,说话要留有余地。同时,要有信心,底气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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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患关系该怎样处理
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重视医疗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减少非医疗因素引发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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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患投诉后怎么调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医患投诉后医调委是怎么调解的 根据《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 第三章纠纷调解 第二十三条(申请调解) 发生医患纠纷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第二十四条(申请调解的形式)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医调委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的,医调委应当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现场疏导工作,并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第二十五条(其他参加人) 患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医患纠纷调解。受委托的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出示近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当同时出示执业证。 第二十六条(调解期限) 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不予调解的情形) 医患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卫生计生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提讼,人民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裁判的; (三)其他不宜由医调委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调解员的确定) 医调委接受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调解员回避)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具有在医患纠纷所涉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 (三)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 医调委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调解保密) 医调委及其人民调解员应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不得公开进行,也不得公开与调解有关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材料,不得用于调解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专家咨询) 医患纠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一)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二)患者已死亡的; (三)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 咨询专家的选定,应当根据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选取。必要时,可以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从专家库外另行选取咨询专家。 第三十二条(专家咨询意见) 医调委可以就下列事项征求咨询专家意见: (一)医疗机构在执行诊疗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二)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四)其他与争议事实有关的专业问题。 咨询专家应当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医调委的咨询事项提供意见,并在咨询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专家咨询意见书是医调委调解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公平调解) 人民调解员应当平等对待医患双方当事人,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得压制、阻碍当事人发表意见,也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在充分了解纠纷事实经过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适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及时向医调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调解员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第三十五条(通知承保机构)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调委可以在调解过程中,通知承保机构列席。 承保机构收到医调委列席调解通知但未列席的,不影响调解进行。 第三十六条(承保机构列席调解) 承保机构接到医调委通知后,根据下列情形列席调解,提供医疗责任保险专业服务: (一)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承保机构可以自行确定是否派员列席调解; (二)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承保机构应当派员列席调解,并就具体理赔事项提出意见。 本条前款有关预估保险理赔金额的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和承保机构协商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应当根据公平自愿、合情合理的原则,按照调解规则,协助医患双方当事人确定纠纷解决方案。 医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无财产给付内容,且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但人民调解员应当书面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医患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和医调委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保险理赔) 经医调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司法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后,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条(调解协议履行)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一条(书面建议) 医调委可以根据医患纠纷调解情况,向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有关预防医患纠纷的书面建议。 第四十二条(引导措施)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向人民提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分析 一、医疗纠纷调解的原则要把握 首先,正确对待医患双方的诉求。医患双方申请后,调解员做好先期调查,掌握 第一手资料,确定调解思路,树立调解信心很重要。医疗纠纷的调解讲同情,但同情代替不了原则;讲理代替不了法律。怎样把于情于理于法很好地融汇到纠纷的调解中,至关重要。“情、理、法”有机结合,合理兼顾,才能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确保医院的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医疗机构的服务技能,有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发展。 其次,把握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本着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调处恰当。 最后,注重协商是调解纠纷的重要环节。充分尊重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协商,是达成协议必经的程序。调解中,待双方情绪缓和,经过有效沟通,采取多种形式或是进行多轮协商,是调解工作常常出现的情形,有时还会出现“讨价还价”。协商是一门艺术,能化解矛盾,融合心理,维护双方的权益。 二、医疗纠纷调处前期准备要充分 结合调解实践,医院配合医调委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看。当接到医患双方投诉后,要查看患者本人的疾病情况,了解掌握病情、病因、治疗时间等;看参加调解的人员组成,看他们的言谈举止,了解他们的文化层次,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及基本情况等。通过看,初步预测该起医疗纠纷的调解难易,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是听。听患者或亲属诉说对疾病的治疗过程,了解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大概情况;听患者讲述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中理出患者本人及亲属在治疗中是否配合,医院治疗是否规范,有无存在不及时治疗等问题;听患者陈述对治疗中不满意之处,明白存在纠纷症结所在,想出如何解释的对策,必要时要查询相关资料和咨询专家,做好应对措施。 再次是问。问患者的主要诉求和目地。调解实践表明,患者大致有以下五种要求:一是咨询疾病的治疗情况,达到了解自己的病情发展程度和下一步如何治疗;二是要求医院全部或部分退款;三是要求医院承担下一步治疗费用;四是要求赔偿、退款和对责任人的处罚;五是对调解不满意上告。 最后是谈。医务人员要配合医调委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做到“五谈”:一是用科学的医学理论,包括解剖学、病理生理学、诊断治疗学、预防学、心理学等,详细阐明患者疾病的病因,发病几率及其发生发展规律,使病人感知其疾病治疗难处和康复困处,了解医生对其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意见,让患方认可。二是应用掌握的国内外医学理论和医学新进展方面的病例,结合本院技术水平、专家诊断治疗措施,举一反 三,消除患方顾虑。三是用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具体病例,来验证患者的临床症状发生的必然性和病情恢复的规律性,解除患者的悲观和后顾之忧,使其树立信心,战胜疾病,消除恐惧,让患者对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有重新的认识,达到传道解惑的目地。四是进行推理演变,回答患者的质疑,验证其治疗是否正确,以攻为守,让患者心服口服。五是重点解答患者向医生提出的疑问,用通俗易懂的言语,进行透彻的解释,并提出具体的治疗和康复意见,让患者接受。只有这样,纠纷就容易化解,矛盾就容易缓和。 三、调解医疗纠纷要讲究方式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中,除了做好调查研究外,还要讲究方式方法,着重注意以下六点: 第一,对待患者的态度要诚恳、真挚,耐心,做到体贴同情,关心爱护,使患者有一种温暖的感受。 第二,心态要摆正,要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帮患者之所需,使患者感到办事公正,心为他想,对你产生好感,信任你,消除对立情绪。 第三,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掌握了解相关的医学医疗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要有礼,有理,有据,有进有退,有争有让,缓步推进,促其达成协议。 第五,要有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精湛,透彻善辩,通俗易懂,入情入理,符民情合民意。 第六,针对相关疾病的知识讲解要入木三分,不讲外行话,体现人文关怀的温暖,使患者对你的解释无懈可击,信服折服。 四、调解医疗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医疗纠纷调解切忌操之过急,要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把握火候,尤其是调解员和医方代表,应注意以下八点: 1.当患者及其亲属发泄怨言时,表情要冷静,态度要积极,耐心倾听患者发言,甚至是发火。 2.语言要规范,回答问题有礼有节。“您”字开口,“请”字当先。人文关怀,融合心灵。 3.患方情绪不稳,语言激动时不要急于给对方解释,更不要争辩,做到静听其言,作好记录,或者倒杯热水,缓解情绪,劝其不要急,慢慢化解怨恨情绪。 4.观察防止暴力和意外事件的发生,要具备应付能力,临危不乱,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要学会避让,自我安全保护。 5.要站在患者立场分析病情,同情其痛苦,用真心感化患方,消除其愤怒情绪。 6.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宽容的心态,用医学知识、法律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分析问题,以理服人。 7.通过闲谈生活琐事,拉家常、攀朋友同学同乡同事等方式,拉近距离,分散紧张对立情绪,融化矛盾,加深理解,缓和调解气氛,便于有效交流沟通。 8.院方与患者的谈话要言简意明。尽量避免说话有漏洞,说错话,更不能说脏话、狠话,不合情理的话。通过对话,要让患者感到医方调解纠纷的诚意。语言表达要精练果断,语气要平调有升,说话要留有余地。同时,要有信心,底气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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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的少儿医保可以在苏州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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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儿童: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及婴幼儿,或父母为苏州市市区户籍、本人在苏州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学生。
1.少年儿童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2.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社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办理续保的已参保人员,应准确填报社保个人编号。
3.其中,对新出生的婴儿,父母必须于申报其户口后、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校(园)学生:在市区大中小学校或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就读的学生儿童(以下统称学生)。其中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非苏州市户籍学生,在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医资格。
1.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学校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
2.对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首次申请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非苏州市户籍的学生,其父母应于其入学当年6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到居住地镇、街道社会事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积分管理及子女入医申请手续,并在取得积分入医资格后于当年10月10日至11月20日期间领取《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于11月底前递交至学校,作为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凭证;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次积分入医资格。学校应在此类学生入学时发放有关宣传资料,督促其父母办理积分管理及子女入医相关手续,并在收到《入医核定表》后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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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出现问题去哪投诉
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可以先向有关科室进行举报,或者向医院办公室投诉,当然如果侵权行为比较严重的话,可以向县调解中心寻求帮助,如果这些投诉也不能很好的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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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江苏省外泰州市退休职工医保落户苏州后在苏州看病如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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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2.如泰州参保长期居住苏州市的,建议咨询参保地居外就医及异地结算事宜,各地人社热线:区号+12333。
3.如泰州可办理省内跨市异地就医转出的,苏州市的接收手续如下:参加苏州大市以外、江苏省内其他统筹区社会医疗保险,持有参保地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办妥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手续,且就医地为苏州市区的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单,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接收手续。异地就医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经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单,至转入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4.苏州市区省内异地就医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苏州市立医院本部、东区、北区,苏州大学附属
第一、
第二医院,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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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上海国四的车能过户到苏州,在苏州上牌吗?
[律师回复] 办不成的。需要国五车辆才可以。《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要求,经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工业信息化部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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