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活中,生产经营的企业可能会因为政府政策规定,对原生产地进行更换搬迁。企业在根据政府的搬迁协议进行搬迁时,在政府对企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于企业是否应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问题,或是企业在搬迁后,针对原资产的房屋类数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究竟是否搬迁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呢?下面跟随律图小编去一探究竟吧。
一、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十条规定,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相关国家政策有哪些?
1、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2、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3、本通知自2004年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对您的情况,政府已收缴企业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在政府规定的搬迁期内(6个月或12个月的搬迁期),如果企业继续使用此房产及场地,按规定应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已按规定搬迁至新地址从事经营,但因为政府原因未将拆迁补偿款交付企业,企业在账务上无法处理,如果不再使用原房产及场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免征税款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根据阅读上文内容介绍可知,针对搬迁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这一疑问,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在企业进行搬迁时期或搬迁结束后,对原有和现有土地使用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纳税,而对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上报各级管理机关,免收相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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