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买卖房屋时,伴随而来的还有土地使用税。在初次向房地产商购买房屋时,一般情况下是要向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但是,房屋出售土地使用税还需不需要再次缴纳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大家能从中找到需要的信息。
税务所把你的次转让作为不动产转让了,如果按照不动产转让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还有一种就是通过房产部门将房屋使用权变更,同时经土地部门变更土地使用权(费用一般由受让方交纳),那样就不用再重复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
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条规定:“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资料。文中为大家列举了几类免缴土地使用税的特殊情况,地方税务局的规定,以及有关土地使用税的法律法规。阅读完了全文,我们知道,房屋出售土地使用税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需要缴纳的。如果大家对于土地使用税还有什么疑问,可以通过咨询律师来获得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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