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债权和物权哪个优先受偿
一般情况下,物权优先于债权受偿。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物权的优先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人可优先于债权人行使权利。比如在房屋买卖中,若房屋已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抵押权属于物权),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即便存在普通债权。
但也存在债权优先于物权的特殊情形,比如在破产程序中,特定的法定优先权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优先于物权受偿。总之,通常物权具有优先性,但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形判断。
二、债权与物权冲突时谁优先获法律保护
通常物权优先于债权受法律保护。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物权优先于债权”。当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具有优先实现的效力。
例如,一物二卖情形中,若其中一方已取得物的所有权(物权),即便另一方与出卖人有买卖合同(债权),取得所有权者优先受保护。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会优先适用规定或约定。比如,“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权虽是债权,但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时,原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此时作为债权的租赁权优先于物权。
三、债权物权冲突时优先受偿有无法律例外
一般情况下,物权优先于债权。但存在法律例外情形:一是“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时租赁权这个债权可对抗新的所有权物权;二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为该工程设定的抵押权等物权。
在探讨债权和物权哪个优先受偿时,除了明确一般情况下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关键要点,还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关注。比如买卖不破租赁,这就是债权对抗物权的典型例子,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优先权,也会打破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常规。若你对债权和物权优先受偿的特殊情况、实际案例中的权益保障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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