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样本怎么使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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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不需要填写收款人账号,只要填写收款人姓名即可2、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适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适用对象:个人各种款项结算。
银行本票样本怎么使用?

银行为了资金流通的方便,制定多种可以流通的票据,可以在银行间进行提款、转账、存款等操作。票据的流通需要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必须符合规定,否则票据会失效或着违法等情形。银行本票样本怎么使用?详情参考下文。

一、银行本票样本怎么使用?

1、不需要填写收款人账号,只要填写收款人姓名即可

2、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

适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适用对象:

个人各种款项结算。

二、银行本票使用提示: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银行本票的特点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本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1)使用方便。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使用方便灵活。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收款单位和个人待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样也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2)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而信誉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签发,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签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

银行本票类似于支票,属于见票即付,只要银行支票的票面背书符合要求,支票为银行出具的真实支票,按照要求填好了相关信息就可以支取支票上填写的金额。另外,票据是可以伪造的,但是刑罚已经规定了票据类的犯罪,罪行还是挺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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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的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的付款)的证券;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3、两者的付款期限不一样,本票的期限为两个月,过了期限银行就不予受理,而汇票必须要进行承兑,因此承兑到期限了,持票的人就可以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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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银行本票的定义: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50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汇票定义: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的区别: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之处,汇票的出票、背书、付款、拒绝证书以及追索权等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本票。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证券性质和当事人个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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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债务人不同。
汇票为委付证券,经过承兑后,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不必办理承兑手续。
3.有无承兑不同。
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
4.有无资金关系不同。
在票据的基础关系中,由于汇票为委付证券,所以一般都必须有资金关系;本票为自付证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资金关系。
5.出票人和背书人责任不同。
汇票的出票人应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应负绝对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也应负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本票的背书人仅负付款的担保责任。
6.付款人的责任不同。
汇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兑时,可以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只有经承兑而成为承兑人后,才负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自出票之后即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7.票据种类不同。
在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8.付款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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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金额固定与否不同
本票的金额是固定的,而汇票的金额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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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是什么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的当事人(“本票申请人”)并非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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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
(2)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30日计算,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4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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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本票的结算流程
(1)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金额、日期等内容,并加盖预留银行即鉴;如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还应填明“现金”字样。然后递交本单位开户银行(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办理银行本票时,应先将现金交银行出纳部门,办理领取银行本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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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谁签发
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付款承诺文件,是银行本身作为付款人向收款人发出的无条件的支付保证。银行本票通常由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或要求签发,持有人可以将银行本票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向指定的收款人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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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与本票的相同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具有同一性质
(一)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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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三)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四)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五)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二、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一)汇兑功能
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二)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三)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丧失票据权利后,持票人能否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
[律师回复] 票据关系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这是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一张票据的签发,都有其基础原因,但票据行为构成的票据关系,又不同于基础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规范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持票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了票据权利,并获得票据金额,该票据关系即予解除。但是,如果持票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丧失了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一方面履行了基础关系中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没有取得应当取得的票据金额。为了合理地调节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票据法创立了一种特别的制度,这就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从法律性质上讲,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持票人依其在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未承担票据责任的情况下,将所获得的同票据金额相应的利益退还给持票人,例如出票人将货物退还持票人等。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同民法上规定的不当得利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相平行的一种特定制度。一是,与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相比较,持票人在基础关系中与出票人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为履行付款义务而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持票人,由于票据权利消灭而无法获得付款,不能构成出票人的不当得利。二是,与损害赔偿制度相比较,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消灭不是因出票人对持票人的损害造成的,所以也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定。由此,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票据法上的规定。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有以下的要求:(
1)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人,包括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债务的保证人等。(
2)被请求人的范围,包括出票人或承兑人,他们是实质上取得利益的人。只有取得实质上利益的人才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对象。(
3)必须符合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因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补充救济手段,只能用在因消灭时效或票据事项欠缺而遭到的利益损失,因恶意取得票据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不适用这一制度。(
4)请求返还的利益,仅限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应的利益,即仅以被请求人自己所受的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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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区别有哪些
1、证券性质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2、主债务人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经过承兑后,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3、票据种类不同:本票指银行本票;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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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权应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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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本票的出票人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本票出票人的资格上,票据法作了如下规定:
(1)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没有具体限定,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授权其根据现实的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本票出票人的范围。票据法这样规定是有一定灵活性的,既全面考虑了本票的功能,又考虑了今后可能有的安排。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这样对本票出票人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
(2)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证。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因为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本票,就是承诺自己在见票时要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它在票据关系中,是主债务人,承担着首要的、绝对的和最终的付款责任,而不是像汇票的出票人那样,承担的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即使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出票人仍需承担付款责任。如果有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了偿还义务,那么,该背书人有权以持票人的身份对其前手进行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只有出票人履行付款义务后,票据关系才算最后消灭。因此,如果出票人没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就签发本票,那么,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就无力将本票金额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这样就必然损害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了防止出票人滥发本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票据法要求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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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和本票的区别
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2、中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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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被冻结了,银行卡可以正常使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手机银行被冻结了,银行卡可以正常使用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①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④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⑤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拓展资料:存款冻结,就是银行限制该存款(账户)的使用。大致分为:不收不付、只收不付(只能收款不能付款)、部分冻结(如部分冻结10万,只有超过10万以上的存款部分可以使用)。冻结的原因一般是司法机关、税务、海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到银行出具相关公函办理,还有就是客户在银行办理一些业务如保函(与银行签订有协议)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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