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执业基础
段彪永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刑法专业,取得硕士学位。这种跨层次、跨专业的学习经历,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扎实的法学知识体系使他能够深入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时游刃有余。从本科阶段对法学基础知识的全面学习,到硕士阶段对刑法专业的深入研究,他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日后在工伤赔偿领域的深耕提供了有力的知识支撑。
执业信息与服务地区
段彪永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399447。他从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其服务地区主要为云南昆明,律所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一号大厦27层。多年的执业经历让他熟悉当地的法律环境和司法实践,能够更好地为当地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积累了丰富的人脉资源和实践经验,对昆明地区的工伤赔偿案件有着深入的了解和独特的处理方式。
专业领域与案件积累
段彪永律师深耕于工伤赔偿领域,具有极高的专业度。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工伤案件已逾6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工伤赔偿案件占比约90%,这表明他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这一核心领域。同时,他在工亡案件、超龄工伤认定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诉讼领域,他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13件,且主要集中在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占比约80%)。此外,他还熟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部位增补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如此广泛且深入的案件处理经验,使他在工伤赔偿领域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办案方法和策略,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案件情况。
律所与行业职务
段彪永律师不仅是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还在行业内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会副主任,同时还是昆明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这些职务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作为律所副主任,他参与律所的管理和决策,推动律所的发展和业务拓展。在行业协会担任重要职务,使他能够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和交流,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最新政策。而担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经历,让他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工伤赔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仲裁经验,这对他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执业理念与责任担当
段彪永律师秉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他都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每一个环节。这种理念贯穿于他的整个执业过程,无论是案件的前期调查、证据收集,还是庭审中的辩论、调解,他都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复杂的工伤赔偿案件时,他不畏惧困难,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优势。他深知工伤赔偿案件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活保障和未来发展,因此始终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
典型案例:曲靖陆良县八级工伤案件
2023年3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月工资8000元,由被申请人次月15日左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然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5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货车上装塑料管时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24年11月,经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伤害情形为工伤。2025年5月,经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八级。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结合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参保、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等法律事实,确定本案所涉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被申请人依法支付。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参考《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18]2号)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害部位所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5.5月(其中:不稳定期11.5月、恢复期24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综合住院天数及工资等客观事实,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适当支持,具体支持金额为24000元(8000元/月x3月)。
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综合市场价格水平、有关标准和举证实际,以及相关法律事实,仲裁委对申请人主张的2400元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0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2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00元,上述款额合计31114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万壹仟壹佰肆拾元整),并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此案例充分展示了段彪永律师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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