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废水是当今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国家相关部门以法律形式明确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破坏环境的行为是会遭受到法律的处罚的。对于企业来说,废气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并达到标准后才能排放。那么,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3条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也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第二章 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4条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5条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工序、部位、单位工程的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沟槽、平基、管座、安管、接口、顶管、检查井、闭水、回填、渠道、泵站沉井、模板、钢筋、现场浇注水泥混凝土结构、砖砌结构、构件安装、水电设备安装、铸铁管安装、钢管安装等。
二、部位: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6条 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始能进行有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7条 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8条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其评定标准为合格率:
合格率=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应检点(组)数 ×100%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其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
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
三、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9条 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或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10条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验。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等级(工序交接检验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进行);
二、部位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等级;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注:实检点数必须等于或小于应检点数,如超过应检点数,其超过点数应从合格点数中减去。
第三章 管道
第一节 沟槽
第11条 严禁扰动槽底土壤,如发生超挖,严禁用土回填。
第12条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
第13条 沟槽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二节 平基、管座
第14条 平基、管座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三节 安管
第15条 管道必须垫稳,管底坡度不得倒流水,缝宽应均匀,管道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木块等杂物。
第16条 安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四节 接口
第17条 承插口或企口多种接口应平直,环形间隙应均匀,灰口应整齐、密类、饱满,不得有裂缝、空鼓等现象。
第18条 抹带接口应表面平整密实,不得有间断和裂缝、空鼓等现象。
第19条 抹带接口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五节 顶管
第20条 接口必须密实、平顺、不脱落。
第21条 内涨圈中心应对正管缝,填料密实。
第22条 管内不得有泥土、石子、砂浆、砖块、木块等杂物。
第23条 顶管工作坑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24条 顶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六节 检查井
第25条 井壁必须互相垂直,不得有通缝,必须保证灰浆饱满,灰缝平整,抹面压光,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
第26条 井内流槽应平顺,踏步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不得有建筑垃圾等杂物。
第27条 井框、井盖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平稳,位置正确。
第28条 检查井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七节 闭水
第29条 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倒虹吸管、设计要求闭水的其它排水管道,必须作闭水试验。
第30条 排水管道闭水试验允许偏差值、渗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水管道闭水试验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二、排水管道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应符合表规定。
第八节 回填
第31条 在管顶上500mm(山区300mm)内,不得回填大于100mm的石块、砖块等杂物。
第32条 回填时,槽内应无积水,不得回填淤泥、腐植土、冻土及有机物质。
第33条 回填土的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规定。
第四章 沟渠
第一节 土渠
第34条 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第35条 渠内不得有松散土,渠底应平整,排水通畅。
第36条 土渠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二节 基础、垫层
第37条 混凝土基础不得有石子外露,脱皮,裂缝等现象。伸缩缝位置应正确、垂直、贯通。
第38条 基础垫层压实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三节 水泥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渠
第39条 墙面、板面严禁有裂缝,并不得有蜂窝露筋等现象。
第40条 墙和拱圈的伸缩缝与底板的伸缩缝应对正。
第41条 预制构件安装,必须位置准确、平稳、缝隙必须嵌实,不得有渗漏现象。
第42条 渠底不得有建筑垃圾,砂浆、石子等杂物。
第43条 水泥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渠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四节 石渠
第44条 墙面应垂直,砂浆必须饱满,嵌缝密实,勾缝整齐,不得有通缝、裂缝等现象,墙和拱圈的伸缩缝与底板伸缩缝应对正。
第45条 渠底不得有建筑垃圾、砂浆、石块等杂物。
第46条 石渠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五节 砖渠
第47条 墙面应平整垂直,砂浆必须饱满,抹面压光,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
第48条 砖墙和拱圈的伸缩缝与底板伸缩缝应对正,缝宽应符合设计要求,砖墙不得有通缝。
第49条 渠底不得有建筑垃圾、砂浆、砖块等杂物。
第50条 砖渠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六节 渠道闭水
第51条 污水渠道、雨污水合流渠道应做闭水试验。
第52条 渠道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按设计要求参照执行。
第七节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
第53条 砂浆砌体必须嵌填饱满密实。
第54条 灰缝整齐均匀,缝宽符合要求,勾缝不得空鼓、脱落。
第55条 砌体分层砌筑,必须错缝,咬茬紧密。
第56条 沉降缝必须直顺,上下贯通。
第57条 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的要求。
第条 干砌石不得有松动、叠砌和浮塞。
第58条 护底、护坡、挡土墙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五章 排水泵站
第一节 基坑开挖
第59条 严禁扰动基底土壤,如发生超挖,严禁用土回填。
第60条 基底不得受泡或受冻。
第61条 基坑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二节 回填
第62条 填方经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63条 填方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64条 回填土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规定。
第三节 泵站沉井
第65条 沉井下沉后内壁不得有渗漏现象,底板表面应平整,亦不得有渗漏现象。
第66条 泵站沉井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四节 模板
第67条 模板安装必须牢固,在施工荷载作用下不得有松动、跑模、下沉等现象。
第68条 模板拼缝必须严密,不得漏浆,模内必须洁净。
第69条 整体式结构模板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70条 小型预制构件模板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五节 钢筋
第71条 钢筋表面应洁净,不得有锈皮、油渍、油漆等污垢。
第72条 钢筋必须平直,调直后表面伤痕及锈蚀不应使截面积减小。
第73条 钢筋弯曲成形后,表面不得有裂纹、鳞落或断裂等现象。
第74条 钢筋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75条 绑扎成型时,铁丝必须扎紧,其两头应向内。不得有滑动、折断、移位等情况。
第76条 绑接成型时,焊接前的焊接处不得有水锈、油渍等;焊接后的焊接处不得有缺口、裂纹及较大的金属焊瘤,用小锤敲击时应发出与原钢筋同样的清脆声。
第77条 绑扎或焊接成型的网片或骨架必须稳定、牢固,在安装及浇注混凝土时不得松动或变形。
第78条 用电弧焊焊接钢筋接头的缺陷和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8的规定。
第79条 钢筋网片和骨架成型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9的规定。距离;当钢筋末端有弯钩或弯曲时,系指弯钩或弯曲处切线间的距离。
第80条 所配置钢筋的级别、钢种、根数、直径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81条 钢筋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11的规定。
第六节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结构
第82条 水泥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规定,构筑物不得有蜂窝露筋等现象。
第83条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结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2的规定。
第七节 砖砌结构
第84条 砂浆必须饱满,砌筑平整、错缝,不应有通缝。
第85条 清水墙面应保持清洁,刮缝深度应适宜,勾缝应密实,深浅一致,横竖缝交接处应平整。
第86条 砖砌结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3的规定。
第八节 构件安装
第87条 两板之间的缝隙必须用细石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嵌填密实。
第88条 构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8.2的规定。
第九节 水泵安装
第89条 地脚螺栓必须埋设牢固。
第90条 泵座与基座应接触严密,多台水泵并列时各种高程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第91条 水泵轴不得有弯曲,电动机应与水泵轴向相符。
第92条 水泵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9.4的规定。
第十节 铸铁管件安装
第93条 水压和注水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穿墙管埋塞处应不渗漏。
第94条 支架托架安装位置应正确,埋设平整牢固,砂浆饱满,但不应突出墙面,与管道接触应紧密。
第95条 承插式管道连接应平直,环形间隙应均匀,灰口应齐整、密实、饱满,凹进承口不大于5mm。
第96条 法兰式管道连接应平整、紧密,螺栓应紧固,螺帽应在同一面,螺栓露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栓直径的1/2。
第97条 阀门安装应紧固、严密,与管道中心线应垂直,操作机构应灵活、准确。
第98条 铸铁管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十一节 钢管安装
第99条 水压、气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第100条 支、吊、托架安装位置应正确,埋设平整、牢固,砂浆饱满,但不应突出墙面,与管道接触应紧密。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并留有一定的偏移量。
第101条 管道连接:
一、焊接:
1、焊接表面不得有裂缝、烧穿、结瘤和较严重的夹渣、气孔等缺陷。
2、钢板卷管或螺旋钢管对接,纵焊缝应相互错开100mm以上,直线管段相邻两环形焊缝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00mm。
3、对口间隙尺寸:壁厚5~9mm者不大于2mm,壁厚大于9mm者不大于3mm。
二、丝口连接:
丝口连接应紧固,管端应清洁,不得有毛刺或乱丝,并应留有2~3扣螺纹。
三、法兰连接:
法兰盘对接应平行、紧密,垫片不应使用双层,与管道中心线应垂直。螺帽应在同一面,螺栓露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栓直径的1/2。
第103条 阀门安装应紧固、严密,与管道中心线应垂直,操作机构应灵活、准确。
第104条 管道穿过墙或底板处应按设计和规范规定设置套管。
第105条 铁锈、污垢应清除干净,油漆颜色和光泽应均匀、附着良好,不得有遗漏、脱皮、起折、起泡等现象。
第106条 钢管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六章 测量
第107条 水准点闭塞差±12(L的开方根)(mm),式中L为水准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km。
第108条 导线方位角闭合差:±40(n的开方根),n为测站数。
第109条 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该法规的条例相对较多,从此也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对该工程的重视。若有人向政府举报某企业的排水工序不合格,或者是政府在视察过程中发现排水管渠不符合规范,则该企业轻则需要缴纳罚金,重则会面临破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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