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背景与理念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起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担任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张耀午律师秉持“专注、专业、高效”以及“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始终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二、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以来,张耀午律师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还有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此外,他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三、经典案例: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轻判
在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的某某故意杀人案中,张耀午律师成功为被告人于X辩护。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将其捅刺致死。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紧扣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这两个关键法定从宽情节。
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未来或许会遇到更多复杂案子和更大挑战,但他会像自己所相信的那样,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线中的一员,让法律阳光照亮每个角落,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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