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理念
张耀午律师从2013年起开启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他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多年来,他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还是复杂的刑事案件,他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最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深知每个案件对客户的重要性,所以总是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擅长领域与重要经验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执业以来专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他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结果。他重要的执业经验包括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等。这些重大案件的辩护经历,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和专业能力。
无罪案例彰显实力
张耀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细致的证据分析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无罪的结果。这些无罪案例不仅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也彰显了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荣誉加持与社会认可
张耀午律师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这一荣誉是对他多年来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付出的肯定。他在执业过程中,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那些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他还担任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等职务,这表明他在法律行业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信任,能够在不同的法律工作场景中发挥重要作用。
成功辩护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
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的某某故意杀人案(案号:(20XX)津XX刑初XX号)是他众多成功案例中的典型。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张耀午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明确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虽然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他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这一案例彰显了张耀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张耀午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在刑事辩护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始终坚守法律的底线,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未来,他将继续在法律道路上前行,迎接更多复杂案件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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