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伪造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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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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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对鉴定人法律责任的确立方式是以机构责任为主,鉴定人(自然人)责任为辅。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机构大多数是行政机构或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机构,主要确立的是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也有一些民事责任的规定。

司法鉴定伪造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为了就是通过一系列科学的程序和手段,得到一个有效的法律结果,但是总有一些违背事实的情形存在,对司法鉴定伪造,给司法鉴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伪造司法鉴定结果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判刑的。伪造司法鉴定结果的不当得利也要依法追回。但是对于伪造司法鉴定如何处理,可以一起去了解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司法鉴定伪造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作为很重要的一项证据,如果弄虚作假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事)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可以向办理案(事)件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因此,你方必须在提出具体意见的情况下才能要求重新鉴定。

二、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不仅以假乱真,也妨碍了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破坏了司法秩序。为此,法律也对此类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凡事伪造司法鉴定结果的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处罚不是目的,其真正目的是要提醒大家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司法鉴定,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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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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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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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司法鉴定是什么罪,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回复] 伪造司法鉴定是什么罪,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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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作为很重要的一项证据,如果弄虚作假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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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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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的时间有多久
1、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三部诉讼法中,只有刑诉法第120条规定了“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除此之外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此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目前对鉴定人法律责任的确立方式是以机构责任为主,鉴定人(自然人)责任为辅。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机构大多数是行政机构或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机构,主要确立的是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也有一些民事责任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错鉴的责任可分为责任错鉴与技术错鉴两类,责任错鉴是指因鉴定人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在事实、证据、定性、结论等方面的差错。如随意破坏送检的文书资料或检材;对原始资料随意取舍或检查、检验不全面而影响检验、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弄虚作假,伪造结果而得不出准确结论的等等。
技术错鉴是指因鉴定人业务能力不强而造成在事实、证据、定性、结论等方面差错的。如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引用参考资料和鉴定标准明显有误等。在认定错鉴责任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性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法处罚的,则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司法鉴定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司法鉴定实践看,由于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申请时,已经对鉴定事项进行了审查,很少出现由于案件复杂、疑难而组织多个机构鉴定的情况。
伪造司法鉴定是哪些罪,需要承担哪些样的责任
[律师回复] 伪造司法鉴定是什么罪,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刑事诈骗罪。
司法鉴定伪造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作为很重要的一项证据,如果弄虚作假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的时间有多久
1、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三部诉讼法中,只有刑诉法第120条规定了“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除此之外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此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目前对鉴定人法律责任的确立方式是以机构责任为主,鉴定人(自然人)责任为辅。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机构大多数是行政机构或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机构,主要确立的是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也有一些民事责任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错鉴的责任可分为责任错鉴与技术错鉴两类,责任错鉴是指因鉴定人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在事实、证据、定性、结论等方面的差错。如随意破坏送检的文书资料或检材;对原始资料随意取舍或检查、检验不全面而影响检验、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弄虚作假,伪造结果而得不出准确结论的等等。
技术错鉴是指因鉴定人业务能力不强而造成在事实、证据、定性、结论等方面差错的。如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引用参考资料和鉴定标准明显有误等。在认定错鉴责任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性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法处罚的,则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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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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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伪造签名文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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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伪造证据会承担哪些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伪造证据会承担什么后果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伪造证据定义
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如,犯罪人为了逃避罪责或嫁祸于他人而故意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伪造犯罪现场,或者为包庇同伙而作虚假的陈述;证人或鉴定人因与当事人或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的证言或制作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人员因受利诱、威胁而制作不符合事实的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因某种动机而作虚假的陈述(如被妇女因碍于面子或屈服于压力而否定被的事实),等等。伪造证据属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依法应受追究。
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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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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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学历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其效力自订立起归于消灭,作为证明劳动者所受教育的学历证明和证明劳动者过往工作经历的履历表就成为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外了解与评估劳动者情况的主要途径,我国的法律已经确认了过错方赔偿的原则。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短时间内招募到最有可能适合该岗位的劳动者。劳动者除了有了解用人单位具体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于劳动力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劳动者流动的日益频繁,劳动合同也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属性,即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与合意达成,对于自身的学历。”由此可见,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对于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往往缺乏了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则可以将双方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无可变更可撤销之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仅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和履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事实层面而言,用人单位在对外招聘时,对岗位的学历要求和履历要求会作出具体规定。采用欺诈的手段。
(三)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对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问题。”可见: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学历、履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确认无效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也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履历等基本情况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该义务的严格履行除反映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进而导致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侵害了其意思自治的权利。对此,也体现了劳动者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更是市场经济体制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履历足以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认识,利用虚假的学历。同时,作为民事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而言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岗位情况和工资报酬的权利外,单位有权了解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虚假学历及履历应造成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一)劳动者的学历、履历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前提条件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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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司法鉴定是什么罪,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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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学历应承担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其效力自订立起归于消灭,作为证明劳动者所受教育的学历证明和证明劳动者过往工作经历的履历表就成为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外了解与评估劳动者情况的主要途径,我国的法律已经确认了过错方赔偿的原则。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短时间内招募到最有可能适合该岗位的劳动者。劳动者除了有了解用人单位具体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于劳动力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劳动者流动的日益频繁,劳动合同也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属性,即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与合意达成,对于自身的学历。”由此可见,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对于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往往缺乏了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则可以将双方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无可变更可撤销之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仅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和履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事实层面而言,用人单位在对外招聘时,对岗位的学历要求和履历要求会作出具体规定。采用欺诈的手段。
(三)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对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问题。”可见: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学历、履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确认无效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也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履历等基本情况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该义务的严格履行除反映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进而导致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侵害了其意思自治的权利。对此,也体现了劳动者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更是市场经济体制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履历足以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认识,利用虚假的学历。同时,作为民事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而言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岗位情况和工资报酬的权利外,单位有权了解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虚假学历及履历应造成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一)劳动者的学历、履历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前提条件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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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会承担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伪造证据会承担什么后果问题解答如下, 伪造证据会承担什么后果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伪造证据定义
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如,犯罪人为了逃避罪责或嫁祸于他人而故意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伪造犯罪现场,或者为包庇同伙而作虚假的陈述;证人或鉴定人因与当事人或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的证言或制作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人员因受利诱、威胁而制作不符合事实的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因某种动机而作虚假的陈述(如被妇女因碍于面子或屈服于压力而否定被的事实),等等。伪造证据属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依法应受追究。
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构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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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前提条件是伪造合同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如果当事人伪造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骗取他人的财产,诈骗数额较大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签合同的过程中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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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伪造学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其效力自订立起归于消灭,作为证明劳动者所受教育的学历证明和证明劳动者过往工作经历的履历表就成为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外了解与评估劳动者情况的主要途径,我国的法律已经确认了过错方赔偿的原则。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短时间内招募到最有可能适合该岗位的劳动者。劳动者除了有了解用人单位具体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于劳动力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劳动者流动的日益频繁,劳动合同也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属性,即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与合意达成,对于自身的学历。”由此可见,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对于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往往缺乏了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则可以将双方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无可变更可撤销之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仅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和履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事实层面而言,用人单位在对外招聘时,对岗位的学历要求和履历要求会作出具体规定。采用欺诈的手段。
(三)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对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问题。”可见: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学历、履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确认无效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也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履历等基本情况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该义务的严格履行除反映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进而导致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侵害了其意思自治的权利。对此,也体现了劳动者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更是市场经济体制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履历足以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认识,利用虚假的学历。同时,作为民事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而言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岗位情况和工资报酬的权利外,单位有权了解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虚假学历及履历应造成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一)劳动者的学历、履历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前提条件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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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劳动合同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伪造劳动合同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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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伪造合同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伪造合同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伪造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承担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结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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