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理赔范围是什么样子的?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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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商业车险理赔范围是什么样子的?

根据保险法例的相关条约规定,车险按照性质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两类,分别是强制车险和商业险。强制险是国家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险种,而商业险可以按照车主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投保。其中商业险又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而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自燃损失险等险种。由于商业险不具备强制性,因此车主朋友们可以按照自身需要选择性投保,但是如果要投保附加险,则必须投保其对应的基本险,否则是无法单独投保附加险的。

由于各种机动车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是各不相同的,如果车主发生意外后,能够获得怎样的理赔,还要看车主所投注的商业险种类来决定。每一种商业车险赔偿范围都是不一样,而且就单一个险种来说,也是有很详细的条款说明,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几种容易混淆的商业险的赔偿具体范围。

1、车辆损失险和车身划痕损失险。这两种商业险较为常见,不少车主因临时买车而没有自己固定的停车场所,因而经常将机动车停靠在户外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发生遗失和划损的情况,就可以进行投保这两种商业险。如果发生类似现象,不仅可以立刻申报赔偿,还可以获得相应的车险赔偿,弥补自己的大部分损失。

2、自燃损失险。这种机动车商业险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车辆在意外情况下发生自燃,导致车辆烧毁严重,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样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实际的车辆损失。这种保险很受一些老用户的欢迎,因为老旧车辆自燃的现象屡见不鲜,对老旧车辆投保自燃损失险往往利大于弊。

3、商业三者险。历年来商业三者险因其保障作用突出,被众多车主奉为商业车险必保险种之一。但是,不少的车险理赔案件却显示不少车主对于车辆商业险赔偿范围的认识存在偏差,从而妨碍了保险赔偿的顺利进行,甚至损害了车主的自身利益。因此对于广大车主而言,要想能够更准确理解这种机动车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必须要先了解条款中的“第三者”。

也许很多人会有这么一个疑问,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保险公司对一系列事件总结表明,正在下车的乘客还未离开车身的范围就不属于第三者,同理车上人员、司机所有没有离开车身的人都不能算作“第三者”,如果因为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若干司机没有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而乘客下车之后,就应当算是“第三者”了,而不属于“本车人员”,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一定损失。

因此,对于机动车车主而言,根据自己的驾驶技术和车辆情况选择投保适合自己的机动车商业险是很有必要的,既可以获得最为全面的保障,又能避免车险保费的浪费。同时车主们在投保商业险的时候需要认真了解商业车险的知识和赔偿范围,才能在发生事故时真正帮到自己。

但是最主要的需要广大车主关注的事情便是商业车险理赔的范围是什么样的,虽然说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车主对事故的处理可以完全的交给相应的保险公司代为处理,但是对于保险公司哪些事情会赔,那些事情不赔还是要了解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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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车损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商业险发生得赔偿范围只要是下列原因造成的都会赔偿: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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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商业险赔付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车辆商业险就是给私人汽车加上一份保障。车辆商业险详细内容: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如今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 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 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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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损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1、碰撞、倾覆。2、车辆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外在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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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商标在先用权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变字体的前提下在“长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关”字样,使其商标改变为“山海关长城”,则此种改变为更有别于注册商标的改变,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 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该服务的服务项目”。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衬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等。其中“衬衫”与“服装”属于类似商品,则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在“衬衫”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既不得在“领带、鞋、帽”使用,也不得在“衬衫”以外的服装产品(如西服、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继续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便于与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其中,所谓“适当”要求所加标示使在先使用商标足以与注册商标相区分;“适当的标示”包括在先使用人的字号、所处地域的名称等。但是加上适当标示所形成的区别不要求使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达到互不近似的程度。 在先使用权的移转 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对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既存状态的一种维护,如果允许在先使用权人授权或者单独转让其使用权则会破坏此种既存状态,也会改变先使用权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不适当地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例如,在先使用权的许可可能会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将该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文同意此种观点,即原则上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如果在先使用人为法人因合并或分立,或者在先使用人为自然人因死亡而发生业务承继关系时,业务承继人有权继续使用在先使用的商标。自本质而言,承继人取得的是被承继人的业务,并非单独的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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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变字体的前提下在“长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关”字样,使其商标改变为“山海关长城”,则此种改变为更有别于注册商标的改变,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 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该服务的服务项目”。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衬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等。其中“衬衫”与“服装”属于类似商品,则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在“衬衫”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既不得在“领带、鞋、帽”使用,也不得在“衬衫”以外的服装产品(如西服、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继续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便于与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其中,所谓“适当”要求所加标示使在先使用商标足以与注册商标相区分;“适当的标示”包括在先使用人的字号、所处地域的名称等。但是加上适当标示所形成的区别不要求使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达到互不近似的程度。 在先使用权的移转 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对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既存状态的一种维护,如果允许在先使用权人授权或者单独转让其使用权则会破坏此种既存状态,也会改变先使用权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不适当地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例如,在先使用权的许可可能会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将该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文同意此种观点,即原则上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如果在先使用人为法人因合并或分立,或者在先使用人为自然人因死亡而发生业务承继关系时,业务承继人有权继续使用在先使用的商标。自本质而言,承继人取得的是被承继人的业务,并非单独的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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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商业险三者赔偿范围有哪些
车险商业险的三者赔偿主要用于交通事故中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发生后,交通受害者应该积极地进行治疗,治疗后应该由肇事人的投保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按照受害人员的实际损失和人身伤害等级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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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商标的权力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 相关知识:商标注册的定义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相关知识: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件 禁注条件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并不限制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如果经过使用能够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的,并且可以区分不同来源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3、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5、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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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分别有哪些 (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 (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 (3)管理信息。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 (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讲一般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的“秘密点”,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哪些技术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达到职工清楚哪些需要保密及保密的程度;注意区分商业秘密与受雇人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职工只是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而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是职工人格的一部分,公司无权将其列为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避免笼统的将所有的信息或技术都约定为商业秘密,实践中既不易操作,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举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
商业贿赂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商业贿赂不同于其他贿赂行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获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其表现形式就是行贿,者可以成为其共谋,但不属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因为其目的乃在获取好处,而非占领市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 (1)现金、实物回扣; (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 (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帐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 第7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帐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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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责任赔付范围包括什么
车损险的车险赔偿范围是: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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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商贸公司经营范围如何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贸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商业,店铺,商业的团体,贸易就是物流,商品的周转,总的来说就是以店铺为中心的有关货物销售与周转的公司,下面是整理的商贸公司经营范围。商贸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一、服务类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调研、摄影服务、资料翻译服务、礼仪服务、赛事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快递服务、室内保洁服务、婚庆礼仪服务、餐饮管理、其他居民服务、市政工程配套服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1年期);
二、咨询类公司房产咨询、商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旅游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理财咨询、劳务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人力资源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服务、职业发展咨询、市场调查及咨询服务、文化教育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医疗健康保健咨询、家政服务、包装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社会经济咨询、办公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及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代理、会展咨询、展览展示代理、室内装潢设计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经纪、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咨询、度假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医药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气球广告除外)、雕塑设计与制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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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理赔范围有哪些?
商业险的理赔范围主要包括医疗、意外、汽车等各方面的保险。同时险种不同,理赔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但无论是什么险种,在购买之后,都能够将以后所受到的相关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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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公司商贸公司经营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贸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商业,店铺,商业的团体,贸易就是物流,商品的周转,总的来说就是以店铺为中心的有关货物销售与周转的公司,下面是整理的商贸公司经营范围。商贸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一、服务类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调研、摄影服务、资料翻译服务、礼仪服务、赛事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快递服务、室内保洁服务、婚庆礼仪服务、餐饮管理、其他居民服务、市政工程配套服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1年期);
二、咨询类公司房产咨询、商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旅游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理财咨询、劳务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人力资源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服务、职业发展咨询、市场调查及咨询服务、文化教育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医疗健康保健咨询、家政服务、包装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社会经济咨询、办公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及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代理、会展咨询、展览展示代理、室内装潢设计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经纪、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咨询、度假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医药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气球广告除外)、雕塑设计与制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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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分别有哪些 (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 (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 (3)管理信息。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 (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讲一般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的“秘密点”,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哪些技术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达到职工清楚哪些需要保密及保密的程度;注意区分商业秘密与受雇人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职工只是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而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是职工人格的一部分,公司无权将其列为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避免笼统的将所有的信息或技术都约定为商业秘密,实践中既不易操作,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举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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