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针对违规生育的行为制定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违规生育是一种威慑,同时也是政府对计划生育的一种补充政策,全国各地的社会抚养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制定的,长沙社会抚养费标准的制定也是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况在大的方针政策下制定的地方性政策。社会抚养费的标准的制定和违规生育的情况也是有一定联系的,小编根据相关政策对于社会抚养费的相关知识进行了整理。
一、年长沙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3)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2)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1)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谎报婴儿死亡的;
3)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3、社会抚养费、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
1、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应当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实行征缴分离。原则上由当事人到征收主体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或由所在单位代缴。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代理银行缴款的,由征收机关或委托征收机关征收。由当事人直接缴纳的,按照就近缴款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转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征收机关直接收缴和当事人所在单位代缴的社会抚养费,原则上于当日最迟在五日内解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县级财政部门每月末将收缴的社会抚养费由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解缴同级国库。
综上所述,长沙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制定是根据生育情况以及当地的经济情况制定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政策。国家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目的是为了制裁违规生育的情况,违规生育的行为对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是违反我国生育政策的行为,这种行为必然要受到制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就是对这种违规行为的制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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