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产时担保的财产如何处理
破产时担保财产的处理,依《企业破产法》等规定。担保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别除权,即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担保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
若担保财产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若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参与分配。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所以,处理担保财产需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二、破产时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破产时保障担保债权人权益,我国有明确法律规定。依据《企业破产法》,担保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若拟对担保物进行转让等处分行为,应及时通知担保债权人,且在未获得担保债权人同意时,一般不得实施损害其权益的处分。
若担保财产价值减少,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恢复其价值或提供相应担保;若担保财产灭失、毁损或被征用,担保债权人就该担保财产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若优先受偿后债权未完全清偿,未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如何界定
在破产程序里,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民法典》等界定。一是有明确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留置,担保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优先受偿权。该特定财产变价所得,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二是行使受优先清偿限制,别除权受限制的特定情况下不能优先,如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三是优先范围有规定,以设定担保的财产价值为限,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在探讨破产时担保的财产如何处理的过程中,我们还需关注相关的后续问题。一方面,担保财产处理后所得款项若清偿担保债权后有剩余,该剩余部分如何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是关键。另一方面,若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未受清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又该如何受偿。这些问题都与破产时担保财产的处理紧密相关。如果您对破产时担保财产处理的后续分配、债权受偿等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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