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筑物构筑物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建筑物、构筑物侵权责任认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等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追偿。
若建筑物、构筑物因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分两种情况:一是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的,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导致的,由该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建筑物构筑物侵权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建筑物、构筑物侵权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界定。财产损失方面,应赔偿直接损失,即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及其附属物品损坏、毁灭的价值,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也包括间接损失,如因建筑物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的经营收入减少等可得利益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若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建筑物构筑物侵权责任主体如何依法认定
建筑物、构筑物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需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无质量缺陷的除外;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导致的,由该责任人担责。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无过错的,应担责;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致损,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非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在探讨建筑物构筑物侵权责任如何认定时,除了明确责任认定本身,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责任认定后赔偿范围如何确定,这不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及到因侵权造成的人身伤害所需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另外,若建筑物构筑物存在多个管理主体,责任该如何分担也是常见疑问。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若你对建筑物构筑物侵权责任认定后的赔偿、多主体责任分担等有疑问,不要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提供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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