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经理可否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
一般情况下,经理未经公司决议程序,不能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经理只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权限通常由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并不包含未经授权就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权力。若经理擅自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属于越权行为。该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经理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二、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是否合法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的合法性需分情况判断。依《公司法》,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若经理未经上述合法程序擅自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该行为通常不合法。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担责后可向经理追偿;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
若经理经合法程序获得授权进行担保,则该担保合法有效。
三、经理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担保股东债务合法吗
经理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为股东债务担保,通常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经理一般无此权限,其擅自担保构成越权代表。
根据《民法典》,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由经理承担责任;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善意指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经理越权,如查看了公司决议等。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经理追偿。
当探讨经理可否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还有相关的拓展情况值得关注。比如若经理擅自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这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可能会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等因素。另外,一旦担保行为产生纠纷,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该如何保障,也是很关键的问题。如果你对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的效力认定、纠纷处理等方面存在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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