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纠纷现困境
在当今社会,劳动争议是常见的法律问题,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上诉人A在2012年3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于被上诉人B矿业公司担任通风队长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然而,B矿业公司未为A足额缴纳社会保险,A于2019年9月19日向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虽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5301.36元,但驳回了其他请求。A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A觉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陷入了维权的困境。
二、专业律师来救援
此时,汪育倩律师登场。她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合伙人,自2018年投身法律实务领域以来,秉持“专业立身、诚信执业”的理念,在民商事纠纷与行政事务处理方面经验丰富。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领域。汪育倩律师接受A的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核心问题。
三、证据博弈显智慧
汪育倩律师发现一审存在两大关键问题。一是证据举证责任认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册应由B矿业公司提供,其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但一审法院未要求其提交,直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二是证据效力认定问题,A一审提交的工资册复印件虽无本人签字捺印,但有公司相关人员签字,足以佐证实际工资情况,一审法院未认可该证据效力,存在片面性。
为了让证据更有说服力,汪育倩律师指导A收集并在二审中提交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该明细表有劳动者本人及B矿业公司多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庭审中,汪育倩律师通过对比,指出该组新证据与B矿业公司在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形式一致,应采信其真实性,同时强调工资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四、二审逆转获胜利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当。结合有效证据,认定A2018年7月-2019年6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8199.32元,结合其工作年限,判决B矿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5594.56元。最终二审判决作出,切实维护了劳动者A的合法权益。
汪育倩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以及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成功为当事人A争取到了更多的经济补偿。如果您正面临婚姻家事、合同、劳动等相关法律难题,不妨考虑寻求汪育倩律师的专业法律指导与代理服务,或许她能成为您维权路上的有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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