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自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历。他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同时还担任着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执业案件数量与类型
陈俊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1000件,具有深厚的实务经验。他主要深耕于刑事和民事两个领域,在这两个领域成功办理的相关案件达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是他尤为专精的领域。此外,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的民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职务担当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的委托。在职务方面,他作为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相关事务和公益活动。同时,作为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他加强了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而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角色,体现了他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重要案件经验总结
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诸多成功案例。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最终林某某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经过陈律师的努力辩护,李某最终只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杨某也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陈某猥亵罪案,陈某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他们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了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案件发生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了双方的争吵和斗殴。斗殴过程中,双方人员持械参与,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Xx等七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陈俊全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二是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等七人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这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水平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陈俊全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以来,在刑事和民事领域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尤其是在刑事辩护方面表现出色,成功办理了多起有影响力的案件,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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