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侦查羁押期限能否无限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不能无限延长。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特殊情形下,还可再延长。比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上述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二个月。
但这并非无限制。如果是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所以,侦查羁押期限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审批程序,不能随意无限延长。
二、侦查羁押期限何时重新或开始计算
以下情况侦查羁押期限重新或开始计算:
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比如犯罪嫌疑人原本因盗窃罪被羁押,侦查中又发现其有抢劫罪。
开始计算: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鉴定完毕后,才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三、侦查羁押期限延长批准机关是哪个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批准机关因不同情形而异。
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所以,一般延长一个月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二至四个月则由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在探讨侦查羁押期限能否无限延长时,我们也需关注与其紧密相关的问题。若侦查羁押期限依法延长后仍未能完成侦查,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如何保障便是一个重点。此外,超期羁押后对相关责任人会有怎样的法律追究,也是值得思考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设置本就是为了平衡司法效率与保障人权,不能无限制延长。若你对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具体条件、超期羁押的处理方式等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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