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人工授精中的抚养怎样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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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离婚后人工授精中的抚养怎样确定

在我国,随着科学技术以及医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如果没有生育能力也能够通过人工受精获得属于自己的孩子。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对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得到保护,以及他们的抚养权确定问题是一个疑难问题,接下来小编将针对离婚后人工授精中的抚养确定的问题,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一、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受保护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人工受精的子女虽没有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院及部门规章中规定了对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给予保护的条件: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

(二)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人工受精生育子女。

二、离婚后人工授精中的抚养怎样确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2号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生的后代无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三)《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我们可以得知,关于人工授精中的抚养权的确定问题,有三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权的问题也有着不同的规定。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夫妻双方决定生育子女,一定要做到抚养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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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要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地位相当于非婚生子女,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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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质人工受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一般来说,采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都是父亲的和母亲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结合生长,因此出生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不得向提起否认其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或者卵子。
2、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3、妻子私自“怀孕”,丈夫没有抚养义务如果妻子是未经丈夫同意,用他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实践中一般认为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那么所生下的孩子就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而丈夫因为和这个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就没有抚养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丈夫“原谅”了妻子的行为,并认可和接受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仍可作为婚生子女来对待。但是出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最好签下书面协议,以防将来出现纠纷时无据可查。
4、提供者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提供异质人工受精或卵子的第三人虽然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讲,与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并不对所生的子女承担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对提供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严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长大后结婚时可能会导致近亲结婚的时候,才可以有例外。
人工授精的孩子,老公有义务抚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同质人工受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一般来说,采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都是父亲的和母亲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结合生长,因此出生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不得向提起否认其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或者卵子。
2、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3、妻子私自“怀孕”,丈夫没有抚养义务如果妻子是未经丈夫同意,用他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实践中一般认为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那么所生下的孩子就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而丈夫因为和这个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就没有抚养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丈夫“原谅”了妻子的行为,并认可和接受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仍可作为婚生子女来对待。但是出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最好签下书面协议,以防将来出现纠纷时无据可查。
4、提供者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提供异质人工受精或卵子的第三人虽然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讲,与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并不对所生的子女承担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对提供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严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长大后结婚时可能会导致近亲结婚的时候,才可以有例外。
人工授精后,男方离婚,女方有抚养权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同质人工受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一般来说,采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都是父亲的和母亲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结合生长,因此出生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不得向提起否认其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或者卵子。
2、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3、妻子私自“怀孕”,丈夫没有抚养义务如果妻子是未经丈夫同意,用他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实践中一般认为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那么所生下的孩子就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而丈夫因为和这个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就没有抚养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丈夫“原谅”了妻子的行为,并认可和接受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仍可作为婚生子女来对待。但是出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最好签下书面协议,以防将来出现纠纷时无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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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3、妻子私自“怀孕”,丈夫没有抚养义务如果妻子是未经丈夫同意,用他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实践中一般认为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那么所生下的孩子就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而丈夫因为和这个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就没有抚养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丈夫“原谅”了妻子的行为,并认可和接受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仍可作为婚生子女来对待。但是出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最好签下书面协议,以防将来出现纠纷时无据可查。
4、提供者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提供异质人工受精或卵子的第三人虽然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讲,与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并不对所生的子女承担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对提供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严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长大后结婚时可能会导致近亲结婚的时候,才可以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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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人工授精的子女离婚丈夫有抚养义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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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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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林女士从没想过,有一天会因为孩子的事跟丈夫走上闹离婚。当初,是丈夫有家族病史,不宜生孩子,两人结婚多年也没敢要;后来,丈夫主动跟她商量,以免将来没人“养老送终”,人工授精要个孩子吧,当然,用的是不知名人士捐献的;可孩子出生后,丈夫始终认为“不是我的种”,对孩子各种不耐烦,甚至觉得自己“被戴了绿帽子”,要求离婚……日子再这样过下去似乎也没什么意思了,两人默默走上法庭。可没想到,丈夫不但不要孩子,连抚养费也不愿给,理由还是“跟我没有血缘关系,不是我生的”。这位丈夫啊,难道你忘了当初是你自己同意人工授精,同意这个孩子来到世上的么丈夫有家族病史妻子只好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今年三十出点的何先生与妻子林女士已经结婚四年多了,但两人还迟迟没有孩子。问题出在何先生身上。因为他有家族病史,传染给孩子的几率非常大,为了保险起见,夫妻俩都赞同先不要孩子。但林女士内心还是想要个孩子,尤其是当看到别人家的孩子跌跌撞撞地扑向父母怀抱时,她的眼神里总流露出十二万分的羡慕。何先生也并不想一直“丁克”下去,到老了连个养老送终的人都没有。于是,一番沟通后,两人选择了一个万全之策:人工授精。当然,为了避免遗传家族病,他们的孩子用的是不知名人士捐献的。人工授精并非简单的事,林女士为此吃了不少苦头。好在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她成功怀孕了!孩子“不是亲生的”丈夫心里有根刺林女士十月怀胎,一切顺利,去年,孩子如期而至。原本这个故事应该像童话故事常用的结束语,“从此他们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但谁知道,这只是另一个开始。孩子带给这个家庭的快乐十分短暂。饿了哭、尿布湿了哭,白天哭,半夜哭……这一切让何先生心烦意乱,心力交瘁。“孩子太麻烦了,尤其还不是自己亲生的。”渐渐地,何先生就认定了一个死理,“孩子用的是别人的,其实跟我一点血缘关系也没有!”这件事被何先生无限放大后,像一根针扎在他的心上。而做母亲的林女士显然不会有这样的想法。虽然孩子是人工授精的,但她十月怀胎,从最开始的孕吐,到四五个月感受到孩子的胎动,再到最后分娩的痛并快乐着,作为一位母亲,她真实经历着怀孕生子的每一分钟。当何先生无厘头地抛出“不是亲生论”的冷言冷语时,林女士真是恼火得不行。开始,她还会反驳一二,到后来也就身心俱疲,不想再跟何先生多说什么。曾经恩爱的夫妻俩两看两相厌,时不时为小事吵架。丈夫要离婚还不肯付抚养费法官说,这是婚生子,必须付在不断升级的夫妻矛盾中,何先生掉进了“不是亲生”的沼泽里,越陷越深,他甚至觉得这是被戴了“绿帽子”。今年3月,已经无法忍受孩子不是亲生的何先生到要求离婚,孩子归妻子林女士,而且他认为孩子既然不是他亲生的,他也就不需要付抚养费。按何先生的思维是,这个孩子是用别人的孕育的,不是他的基因,因此,跟他没有血缘关系。人工授精的孩子算不算亲生这里面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理认为,当初是何先生与林小姐共同选择以人工受精的方式孕育子女,因此,孩子虽不拥有何先生生物学意义上的遗传细胞,但属于何先生与林小姐的婚生子,离婚后,婚生子女有权要求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换言之,这个孩子法律上就是何先生的,他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长大成人。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范围有哪些,怎么确定精神抚慰金
[律师回复]
一、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范围
(一)侵害身体权对于身体权的侵害究竟以何种方法救济,最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了规定,这就是赔偿精神抚慰金。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后果,因而不会有或很少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对此,以赔偿抚慰金作为救济的主要方法,辅之以财产损失应予赔偿的方法,是最好的选择。
(二)侵害健康权凡是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无论是否造成残疾,都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三)侵害生命权侵害生命权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的丧失。因此,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亲属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和精神创伤,自不可不给与相当金额,以资慰抚。请求权人的范围,以死者死亡时为限,包括胎儿在内。即或请求权人为年幼或精神病人,一般也包括在内。上述三种情况,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由权利人专有行使,均为专属权利。前两种的直接受害人为权利人,明文规定不得让与或继承;后一种侵害生命权的抚慰金请求权人,本身就是直接受害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而没有必要加以规定。上述三种抚慰金请求权均为专属其请求权人自身所行使,原则上都不得让与或继承。
二、确定精神抚慰金的因素有哪些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3、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4、双方责任因素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5、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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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孩子非我亲生, 不想付抚养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林女士从没想过,有一天会因为孩子的事跟丈夫走上闹离婚。当初,是丈夫有家族病史,不宜生孩子,两人结婚多年也没敢要;后来,丈夫主动跟她商量,以免将来没人“养老送终”,人工授精要个孩子吧,当然,用的是不知名人士捐献的;可孩子出生后,丈夫始终认为“不是我的种”,对孩子各种不耐烦,甚至觉得自己“被戴了绿帽子”,要求离婚……日子再这样过下去似乎也没什么意思了,两人默默走上法庭。可没想到,丈夫不但不要孩子,连抚养费也不愿给,理由还是“跟我没有血缘关系,不是我生的”。这位丈夫啊,难道你忘了当初是你自己同意人工授精,同意这个孩子来到世上的么丈夫有家族病史妻子只好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今年三十出点的何先生与妻子林女士已经结婚四年多了,但两人还迟迟没有孩子。问题出在何先生身上。因为他有家族病史,传染给孩子的几率非常大,为了保险起见,夫妻俩都赞同先不要孩子。但林女士内心还是想要个孩子,尤其是当看到别人家的孩子跌跌撞撞地扑向父母怀抱时,她的眼神里总流露出十二万分的羡慕。何先生也并不想一直“丁克”下去,到老了连个养老送终的人都没有。于是,一番沟通后,两人选择了一个万全之策:人工授精。当然,为了避免遗传家族病,他们的孩子用的是不知名人士捐献的。人工授精并非简单的事,林女士为此吃了不少苦头。好在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她成功怀孕了!孩子“不是亲生的”丈夫心里有根刺林女士十月怀胎,一切顺利,去年,孩子如期而至。原本这个故事应该像童话故事常用的结束语,“从此他们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但谁知道,这只是另一个开始。孩子带给这个家庭的快乐十分短暂。饿了哭、尿布湿了哭,白天哭,半夜哭……这一切让何先生心烦意乱,心力交瘁。“孩子太麻烦了,尤其还不是自己亲生的。”渐渐地,何先生就认定了一个死理,“孩子用的是别人的,其实跟我一点血缘关系也没有!”这件事被何先生无限放大后,像一根针扎在他的心上。而做母亲的林女士显然不会有这样的想法。虽然孩子是人工授精的,但她十月怀胎,从最开始的孕吐,到四五个月感受到孩子的胎动,再到最后分娩的痛并快乐着,作为一位母亲,她真实经历着怀孕生子的每一分钟。当何先生无厘头地抛出“不是亲生论”的冷言冷语时,林女士真是恼火得不行。开始,她还会反驳一二,到后来也就身心俱疲,不想再跟何先生多说什么。曾经恩爱的夫妻俩两看两相厌,时不时为小事吵架。丈夫要离婚还不肯付抚养费法官说,这是婚生子,必须付在不断升级的夫妻矛盾中,何先生掉进了“不是亲生”的沼泽里,越陷越深,他甚至觉得这是被戴了“绿帽子”。今年3月,已经无法忍受孩子不是亲生的何先生到要求离婚,孩子归妻子林女士,而且他认为孩子既然不是他亲生的,他也就不需要付抚养费。按何先生的思维是,这个孩子是用别人的孕育的,不是他的基因,因此,跟他没有血缘关系。人工授精的孩子算不算亲生这里面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理认为,当初是何先生与林小姐共同选择以人工受精的方式孕育子女,因此,孩子虽不拥有何先生生物学意义上的遗传细胞,但属于何先生与林小姐的婚生子,离婚后,婚生子女有权要求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换言之,这个孩子法律上就是何先生的,他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长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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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人工授精孩子能否判给孩子抚养权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如何确定抚养权在现代的科技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体内受精)和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指将非丈夫的植入妻子子宫内。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对“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则不免让人产生质疑,最高人民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和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要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地位相当于非婚生子女,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子女做人工授精后离婚后丈夫有抚养义务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同质人工受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一般来说,采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都是父亲的和母亲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结合生长,因此出生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不得向提起否认其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或者卵子。
2、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3、妻子私自“怀孕”,丈夫没有抚养义务如果妻子是未经丈夫同意,用他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实践中一般认为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那么所生下的孩子就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而丈夫因为和这个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就没有抚养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丈夫“原谅”了妻子的行为,并认可和接受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仍可作为婚生子女来对待。但是出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最好签下书面协议,以防将来出现纠纷时无据可查。
4、提供者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提供异质人工受精或卵子的第三人虽然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讲,与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并不对所生的子女承担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对提供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严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长大后结婚时可能会导致近亲结婚的时候,才可以有例外。
交通事故可否主张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7条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事实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这种创伤并不止于身体的伤痛,尤其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难以弥补的。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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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抚养费如何确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案件中抚养费如何确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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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人工授精的孩子,非我亲生,不想付抚养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林女士从没想过,有一天会因为孩子的事跟丈夫走上闹离婚。当初,是丈夫有家族病史,不宜生孩子,两人结婚多年也没敢要;后来,丈夫主动跟她商量,以免将来没人“养老送终”,人工授精要个孩子吧,当然,用的是不知名人士捐献的;可孩子出生后,丈夫始终认为“不是我的种”,对孩子各种不耐烦,甚至觉得自己“被戴了绿帽子”,要求离婚……日子再这样过下去似乎也没什么意思了,两人默默走上法庭。可没想到,丈夫不但不要孩子,连抚养费也不愿给,理由还是“跟我没有血缘关系,不是我生的”。这位丈夫啊,难道你忘了当初是你自己同意人工授精,同意这个孩子来到世上的么丈夫有家族病史妻子只好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今年三十出点的何先生与妻子林女士已经结婚四年多了,但两人还迟迟没有孩子。问题出在何先生身上。因为他有家族病史,传染给孩子的几率非常大,为了保险起见,夫妻俩都赞同先不要孩子。但林女士内心还是想要个孩子,尤其是当看到别人家的孩子跌跌撞撞地扑向父母怀抱时,她的眼神里总流露出十二万分的羡慕。何先生也并不想一直“丁克”下去,到老了连个养老送终的人都没有。于是,一番沟通后,两人选择了一个万全之策:人工授精。当然,为了避免遗传家族病,他们的孩子用的是不知名人士捐献的。人工授精并非简单的事,林女士为此吃了不少苦头。好在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她成功怀孕了!孩子“不是亲生的”丈夫心里有根刺林女士十月怀胎,一切顺利,去年,孩子如期而至。原本这个故事应该像童话故事常用的结束语,“从此他们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但谁知道,这只是另一个开始。孩子带给这个家庭的快乐十分短暂。饿了哭、尿布湿了哭,白天哭,半夜哭……这一切让何先生心烦意乱,心力交瘁。“孩子太麻烦了,尤其还不是自己亲生的。”渐渐地,何先生就认定了一个死理,“孩子用的是别人的,其实跟我一点血缘关系也没有!”这件事被何先生无限放大后,像一根针扎在他的心上。而做母亲的林女士显然不会有这样的想法。虽然孩子是人工授精的,但她十月怀胎,从最开始的孕吐,到四五个月感受到孩子的胎动,再到最后分娩的痛并快乐着,作为一位母亲,她真实经历着怀孕生子的每一分钟。当何先生无厘头地抛出“不是亲生论”的冷言冷语时,林女士真是恼火得不行。开始,她还会反驳一二,到后来也就身心俱疲,不想再跟何先生多说什么。曾经恩爱的夫妻俩两看两相厌,时不时为小事吵架。丈夫要离婚还不肯付抚养费法官说,这是婚生子,必须付在不断升级的夫妻矛盾中,何先生掉进了“不是亲生”的沼泽里,越陷越深,他甚至觉得这是被戴了“绿帽子”。今年3月,已经无法忍受孩子不是亲生的何先生到要求离婚,孩子归妻子林女士,而且他认为孩子既然不是他亲生的,他也就不需要付抚养费。按何先生的思维是,这个孩子是用别人的孕育的,不是他的基因,因此,跟他没有血缘关系。人工授精的孩子算不算亲生这里面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理认为,当初是何先生与林小姐共同选择以人工受精的方式孕育子女,因此,孩子虽不拥有何先生生物学意义上的遗传细胞,但属于何先生与林小姐的婚生子,离婚后,婚生子女有权要求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换言之,这个孩子法律上就是何先生的,他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长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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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做完人工授精,生育后还有孩子的抚养权吗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如何确定抚养权在现代的科技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体内受精)和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指将非丈夫的植入妻子子宫内。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对“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则不免让人产生质疑,最高人民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和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要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地位相当于非婚生子女,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人工授精的法律地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植入妻子子宫内。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异质授精”则会产生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其法律地位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子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子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定生育的人工授女,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人工授精的孩子非我亲生,我不想付抚养费,可以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林女士从没想过,有一天会因为孩子的事跟丈夫走上闹离婚。当初,是丈夫有家族病史,不宜生孩子,两人结婚多年也没敢要;后来,丈夫主动跟她商量,以免将来没人“养老送终”,人工授精要个孩子吧,当然,用的是不知名人士捐献的;可孩子出生后,丈夫始终认为“不是我的种”,对孩子各种不耐烦,甚至觉得自己“被戴了绿帽子”,要求离婚……日子再这样过下去似乎也没什么意思了,两人默默走上法庭。可没想到,丈夫不但不要孩子,连抚养费也不愿给,理由还是“跟我没有血缘关系,不是我生的”。这位丈夫啊,难道你忘了当初是你自己同意人工授精,同意这个孩子来到世上的么丈夫有家族病史妻子只好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今年三十出点的何先生与妻子林女士已经结婚四年多了,但两人还迟迟没有孩子。问题出在何先生身上。因为他有家族病史,传染给孩子的几率非常大,为了保险起见,夫妻俩都赞同先不要孩子。但林女士内心还是想要个孩子,尤其是当看到别人家的孩子跌跌撞撞地扑向父母怀抱时,她的眼神里总流露出十二万分的羡慕。何先生也并不想一直“丁克”下去,到老了连个养老送终的人都没有。于是,一番沟通后,两人选择了一个万全之策:人工授精。当然,为了避免遗传家族病,他们的孩子用的是不知名人士捐献的。人工授精并非简单的事,林女士为此吃了不少苦头。好在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她成功怀孕了!孩子“不是亲生的”丈夫心里有根刺林女士十月怀胎,一切顺利,去年,孩子如期而至。原本这个故事应该像童话故事常用的结束语,“从此他们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但谁知道,这只是另一个开始。孩子带给这个家庭的快乐十分短暂。饿了哭、尿布湿了哭,白天哭,半夜哭……这一切让何先生心烦意乱,心力交瘁。“孩子太麻烦了,尤其还不是自己亲生的。”渐渐地,何先生就认定了一个死理,“孩子用的是别人的,其实跟我一点血缘关系也没有!”这件事被何先生无限放大后,像一根针扎在他的心上。而做母亲的林女士显然不会有这样的想法。虽然孩子是人工授精的,但她十月怀胎,从最开始的孕吐,到四五个月感受到孩子的胎动,再到最后分娩的痛并快乐着,作为一位母亲,她真实经历着怀孕生子的每一分钟。当何先生无厘头地抛出“不是亲生论”的冷言冷语时,林女士真是恼火得不行。开始,她还会反驳一二,到后来也就身心俱疲,不想再跟何先生多说什么。曾经恩爱的夫妻俩两看两相厌,时不时为小事吵架。丈夫要离婚还不肯付抚养费法官说,这是婚生子,必须付在不断升级的夫妻矛盾中,何先生掉进了“不是亲生”的沼泽里,越陷越深,他甚至觉得这是被戴了“绿帽子”。今年3月,已经无法忍受孩子不是亲生的何先生到要求离婚,孩子归妻子林女士,而且他认为孩子既然不是他亲生的,他也就不需要付抚养费。按何先生的思维是,这个孩子是用别人的孕育的,不是他的基因,因此,跟他没有血缘关系。人工授精的孩子算不算亲生这里面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理认为,当初是何先生与林小姐共同选择以人工受精的方式孕育子女,因此,孩子虽不拥有何先生生物学意义上的遗传细胞,但属于何先生与林小姐的婚生子,离婚后,婚生子女有权要求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换言之,这个孩子法律上就是何先生的,他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长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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