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有财产争议案件,按照标的收费: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综上所述,一般保险纠纷案件,都涉及到财产纠纷,保险律师会根据争议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律师费用,最低也在五千元以上。具体金额律师会结合案件复杂程度、花费时间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如果后期当事人胜诉,这笔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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