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款的支付申请的重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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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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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所申报的计量支付项目是否在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申报的计量支付项目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若未达到可以拒绝支付该项目,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所申报的计量支付项目是否大概符合设计图纸工程量,小于可批准,若大于15%需要报建设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由参建四方共同核定。
监理工程款的支付申请的重点是什么

监理工程款的支付申请的重点是什么这个问题在文章中说的很清楚,下文中小编针对工程款的重点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特别注意在涉及到工程款及金钱等一些方面的问题时,要特别注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问题,请看下文的中的分析与研究。

一、监理工程款的支付申请的重点是什么

监理审核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所申报的计量支付项目是否在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若不是要看是否有完善的设计变更手续,无手续则可以拒绝支付该项目;所申报的计量支付项目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若未达到可以拒绝支付该项目,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所申报的计量支付项目是否大概符合设计图纸工程量,小于可批准,若大于15%需要报建设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由参建四方共同核定。

二、工程款分类

工程款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那么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呢?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

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监理工程款的支付申请的重点是什么在上文中说的很详细,上文中针对监理工程款的重点以及工程款的三大分类,在支付工程款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相关的操作,注意款项的分类,避免出现错误,上文仅供参考,希望上文内容能够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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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在存货盘点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对被审计单位最终的存货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进行复核,并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永续盘存制核算存货,审计人员应当关注永续盘存制下的期未存货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是否一致。如果这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审计人员应当通过追加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做出了适当调整。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审计人员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存货监盘出现的问题 审计过程中应用监盘最多的是存货的监盘。由于期末存货的数量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存货监盘可以有效地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及存货的品质状况,所以监盘程序执行得好坏与审计报告的质量息息相关。目前审计人员在存货监盘的理解和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审计过程中注意。存货监盘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对存货监盘程序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审计过程中,有时为了保证存货账面金额的正确性,对其提供的有关盘点资料缺乏认真仔细的分析性复核,便直接将获取的单位盘点资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从而产生了潜在的审计风险。 另外,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容易忽视对在产品和异地库存货(存放在外地存货)的盘点,也容易产生审计风险。例如我们在对某生产日用消费品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对异地库的存货进行了监督盘点,共和该公司账面异地库存货数量进行核对,结果发现数量相差很大。究其原因发现异地库存放了大量兑奖用的存货,该部分兑奖用的存货兑奖时未计销项税,也未包含在公司账面金额中,而是作为生产的正常消耗进入了生产成本,这种情况仅凭审查财务资料是无从发现的,由此可见监盘的重要性。对在产品由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产品生产特点,使得我们在确定在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上有一定的困难,于是在财务资料正确的情况下以账面数量和金额作为审定数量和金额,这样也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再有就是多数情况下存货盘点比较艰苦,盘点也比较繁杂,使得我们容易产生畏难和烦躁情绪,从而放松对存货的监督盘点,这样也容易产生审计风硷。例如在对某公司异地库盘点时,当时仓库温度接近零下10度,存货品种繁多且数量大,加上有些存货的摆放并不是很整齐,可想而知盘点的难度和艰苦,但我们并没有放弃应有的监盘程序,逐项认真仔细地进行盘点,结果发现某种产品实点数比仓库账面数多300箱,经查,才知盘盈产品系已售代客户保存的产品。针对这一存货控制的弱点,我们提出保存物资数量应由财务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共同控制,不能只听保管员一面之词。 存货监盘结果的表达与披露。对于存货监盘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一定要结合其他审计程序究其原因,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例如我们在对某锅炉厂索取的其已盘点资料显示其盘点过程中有盘盈、盘亏,但审查其管理费用时却未发现存货盘盈、盘亏记录,便进行详细审查,发现该厂存货盘盈、盘亏均直接通过领料单进入了生产过程,造成该月产品生产成本不实,盘盈存货成为账外物资。 由此可见,通过执行存货监盘程序,审计人员不仅可以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对其完整性和品质状况加以确认,还可以利用观察、询问等方法了解被审单位已售出、企业代保存物资的状况,防止以代保存物资充当库存物资。 存货监盘的意义 存货监盘程序是审计人员在参加被审计企业的存货盘点过程中所实施的抽查盘点和观察工作。实施存货实物监盘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审计企业存货计量和存货记录程序的运作是否有效。 在制造业和商业企业,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占有重要位置,期末存货余额的大小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均有直接影响。存货的期末结存数量直接影响对存货的期末余额的确定。对存货数量的确定是存货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存货作为一项实物流动资产具有流动性强和不易确定数量的特点。实物监盘作为实施存货实质性测试的内容之 一,是确定存货存在状况和存货数量的重要方法。 首先,通过存货监盘可确定存货的存在性和存在状况。在实物监盘过程中,审计人员关注残次、毁损、滞销积压的存货,这帮助审计人员在确定存货的价值时正确评估确认其计价。 其次,通过进行存货监盘而形成的记录可为检查其它相关会计科目提供有关的审计证据。在存货盘点中取得的存货截止日记录可用于测试对销售及应收账款、采购及应付账款期末余额的正确截止日。 第三,实施存货监盘可以使审计人员对影响企业经营运作的重要因素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很好的理解。存货监盘有利于审计人员加强对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的了解,并针对存货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管理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存货监盘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计过程中应用监盘最多的是存货的监盘。由于期末存货的数量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存货监盘可以有效地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及存货的品质状况,所以监盘程序执行得好坏与审计报告的质量息息相关。目前审计人员在存货监盘的理解和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审计过程中注意。存货监盘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对存货监盘程序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审计过程中,有时为了保证存货账面金额的正确性,对其提供的有关盘点资料缺乏认真仔细的分析性复核,便直接将获取的单位盘点资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从而产生了潜在的审计风险。 另外,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容易忽视对在产品和异地库存货(存放在外地存货)的盘点,也容易产生审计风险。例如我们在对某生产日用消费品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对异地库的存货进行了监督盘点,共和该公司账面异地库存货数量进行核对,结果发现数量相差很大。究其原因发现异地库存放了大量兑奖用的存货,该部分兑奖用的存货兑奖时未计销项税,也未包含在公司账面金额中,而是作为生产的正常消耗进入了生产成本,这种情况仅凭审查财务资料是无从发现的,由此可见监盘的重要性。对在产品由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产品生产特点,使得我们在确定在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上有一定的困难,于是在财务资料正确的情况下以账面数量和金额作为审定数量和金额,这样也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再有就是多数情况下存货盘点比较艰苦,盘点也比较繁杂,使得我们容易产生畏难和烦躁情绪,从而放松对存货的监督盘点,这样也容易产生审计风硷。例如在对某公司异地库盘点时,当时仓库温度接近零下10度,存货品种繁多且数量大,加上有些存货的摆放并不是很整齐,可想而知盘点的难度和艰苦,但我们并没有放弃应有的监盘程序,逐项认真仔细地进行盘点,结果发现某种产品实点数比仓库账面数多300箱,经查,才知盘盈产品系已售代客户保存的产品。针对这一存货控制的弱点,我们提出保存物资数量应由财务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共同控制,不能只听保管员一面之词。 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应注意既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做,又要把握侧重点,才能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 制订存货实地盘点计划。计划的详细程度可根据被审单位规模的大小来定,当然制订盘点计划需要对被审单位的产品生产和储存有一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合理安排盘点时间,有的放矢。制订盘点计划时最好邀请被审单位领导参与,听取其意见,以便引起被审单位参与盘点人员重视。另外制订盘点计划时,审计人员应与被审单位协调,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①盘点时间最好选择在会计期末以前。实际上多数情况的监盘是在会计期末以后进行的,这就需要我们编制从盘点回到期末的存货余额调节表来证实期末存货余额的正确性。 ②盘点参与人员的选择要有代表性。供应、保管、财务、生产等部门的有关人员都应参与。 ③盘点期间存货应停止流动,并分类摆放。对生产企业,监盘日应选择生产间歇期进行。盘点计划实施前,审计人员要将盘点计划和指令贯彻落实到每一名参与人员。 采取恰当的盘点方法。 ①盘点前准备盘点表,同仓库保管明细账进行核对,由于仓库实行保管负责制,一般情况这种核对是相符的。 ②抽点样本量。企业盘点人员盘点后,审计人员应进行抽点,抽点的样本一般不得低于存货总量的10%。 ③审计人员应向被审单位索取存货盘点前的 最后一张验收报告单(或入库单)、最后一张货运文件(或出库单),作为截止测试时的依据。 ④在产品的盘点。出于管理或生产上的要求,无法为存货盘点而中断生产的,就使得在产品的盘点十分困难。例如我们对某建筑陶瓷厂在产品的盘点,由于在产品陶瓷带有很强的行业生产特点,我们会同生产管理有关部门人员、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盘点方案进行盘点,窑内在产品基本是固定的,我们便在烧制出窑时盘点其数量,作为在产品数量,这样保证了在产品数量在某一时点上的真实准确。 ⑤异地库存货的盘点。如为外单位代为保管,不能亲自盘点时,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替代程序,如发询证函、查看原始单据等;如为本单位保管,则一定要亲自监督盘点。否则,应考虑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影响。 ⑥对一种存货有几个存放地点的,我们应尽量对其一次、连续不断的盘完,防止有关人员利用空隙,串通作弊。 存货监盘结果的表达与披露。对于存货监盘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一定要结合其他审计程序究其原因,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例如我们在对某锅炉厂索取的其已盘点资料显示其盘点过程中有盘盈、盘亏,但审查其管理费用时却未发现存货盘盈、盘亏记录,便进行详细审查,发现该厂存货盘盈、盘亏均直接通过领料单进入了生产过程,造成该月产品生产成本不实,盘盈存货成为账外物资。 由此可见,通过执行存货监盘程序,审计人员不仅可以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对其完整性和品质状况加以确认,还可以利用观察、询问等方法了解被审单位已售出、企业代保存物资的状况,防止以代保存物资充当库存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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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进度款怎么样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给谁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工程的形象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二是单价的计算方法。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应由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代表接到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经确认的计量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代表收到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进度款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决定。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方法。在选用时,既可采取可调价格的方式,即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也可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即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造价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固定价格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我要去签订一份工程监理合同了,担心被忽悠签订假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的关键点是哪些关键点?
[律师回复] (1)签约双方的确认
在委托合同中,首项的内容通常是合同双方的身份说明。主要是说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他们的实体性质。一般为了避免在整个合同中重复使用全名的烦琐,常常是采用缩写的办法使用名称。例如通常用“甲方”代表委托方,而被委托方则称为“乙方”。
(2)合同的一般性叙述
当合同各方的关系得到确认并叙述清楚之后,接下去将进行一般性叙述。一般性叙述是引出“标的”的过渡。在标准合同中这些叙述常被省略。
(3)监理单位的义务
对受聘请的监理工程师承担义务的叙述,经常包含两个部分:1)聘请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合同中是以法律语言来叙述义务的。2)对所委托项目概况的描述。对项目概况的描述是为了确定项目的内容。或便于规定出服务的一般范围。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性质、投资来源、工程地点、工期要求以及项目规模或生产能力等。
(4)要求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
在合同中必须以专门的条款对监理工程师准备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于服务内容的描述必须是恰如其份,因为每个合同项目的服务内容都是千差万别的。可以说,每一个合同项目都是一个特定的服务。
为了避免发生合同纠纷,监理工程师准备提供的每一项服务,都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对于不属于该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也有必要在合同中列出来。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业主要求或项目本身需要对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加其他服务内容,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双方重新协商加以确定。
(5)费用
合同中不可缺少规定费用的条款,具体应明确费用额度及其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是国际合同,还需规定支付的币种。对于有关成本补偿、费用项目等,也都加以说明。
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多种,但无论合同中商定采用哪种计算费用方法,都应该对支付的时间、次数、支付方式和条件规定清楚。常见的方法有:
1)按实际发生额每月支付;
2)按双方约定的计划明细表按月或按规定的天数支付;
3)按实际完成的某项工作的比例支付;
4)按工程进度支付。
(6)业主的义务
业主除了应该偿付监理费用外,还有责任创造条件促使监理工程师更有效地进行工作。因此,监理服务合同还应规定出业主应承担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业主应提供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法律、资金和保险等服务。当监理单位需要各种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数据和资料时,业主要迅速地想法提供,或者指定有关承包商提供。在有些监理委托合同中,业主可能同意提供以下条件:
1)监理人员的现场办公用房;
2)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检测、试验设施在内的有关设备;
3)提供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工作的工作人员;
4)对国际性项目,协助办理海关或签证手续。
一般来说,在合同中还应该有业主的承诺,即提供超出监理单位可以控制的、紧急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或其他帮助。业主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审查和批复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与项目有关的报告书、计划和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信函文件。
(7)维护监理工程师利益的条款
在委托合同中除了有关费用和补偿条款外,还应明确规定出某些维护监理工程师利益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有:
1)关于附加的工作。凡因改变工作范围而委托的附加工作,应确定所支付的附加费用标准。
2)不应列入服务范围的内容。有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服务的范围不包括的哪些内容。
3)工作延期。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由于非人为的意外原因,或由于业主的行为造成工作延误,监理工程师所应受到的保护。
4)业主引起的失误。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由于业主未能按合同及时提供资料、信息或其他服务而造成了额外的支出,应当由业主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此不负责任。
5)业主的批复。由于业主工作方面的拖拉,对监理工程师的报告、信函等要求批复的书面材料造成延期,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6)终止和结束。合同中任何授予业主终止合同权力的条款,都应该同时包括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所投入的费用和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的条款。
(8)维护业主利益的条款
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能够保证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服务。所以,在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出某些维护业主利益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有:
)进度表。注明各部分工作完成的日期,或附有工作进度的计划方案。
2)保险。为了保障业主利益,可以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某种类型的保险。或者向业主提供类似的保障。
3)工作分配权。在未经业主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不得把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工作分包给别的公司。
4)授权范围。即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力不得超越这个范围。
5)终止合同。当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所做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时、或项目合同遭到任意破坏时,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6)关于工作人员。监理单位必须提供足够的能够胜任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大多数应是专职人员。对任何人员的工作或行为,如果不能令人满意,就应调离他们的工作。
7)各种记录和技术资料。在监理工程师整个工作期间。必须作好完整的记录并建立技术档案资料,以便随时可以提供清楚、详细的记录资料。
8)报告。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监理工程师要定期同业主报告阶段情况和月、季、年进度报告。
(9)一般规定
比较规范的委托合同都包括一般规定的条款,有些是用以确定签约各方的权力;有些则涉及一旦发生修改合同、终止合同,或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在国际性合同中常常包括不可抗力的条款。
(10)签字
签字是监理委托合同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合同商签阶段最后一道程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都签字,便表明他们已承认双方达成的协议。合同也具有了法律效力。业主方可以由一个或几个人签字,这主要看法律的要求及授予签字人的职权决定。
我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工程建没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组成。“监理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文件。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除了“监理合同”之外还应包括: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字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一)监理范围、工作内容及监理目标的审核
依据监理招标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看其是否理解了业主对该工程的建设意图,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是否包括了全部委托的工作任务,监理目标是否与合同要求和建设意图相一致。
(二)项目监理机构结构的审核
1.组织机构
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等方面是否合理,是否结合了工程实施的具体特点,是否能够与业主的组织关系和承包方的组织关系相协调等。
2.人员配备
(1)派驻监理人员的专业满足程度:不仅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能否满足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而且还要看其专业监理人员是否覆盖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专业要求,以及高、中级职称和年龄结构的组成。
(2)人员数量的满足程度:主要审核从事监理工作人员在数量和结构上的合理性。
(3)专业人员不足时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大中型建设工程中,对拟临时聘用的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应认真审核。
(4)派驻现场人员计划表:大中型建设工程中,应对各阶段所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专业、数量计划是否与建设工程的进度计划相适应进行审核;还应平衡正在其他工程上执行监理业务的人员,是否能按预定计划进入本工程参加监理工作。
(三)工作计划审核
在工程进展中各个阶段的工作实施计划是否合理、可行,审查其在每个阶段中如何控制建设工程目标以及组织协调的方法。
(四)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的审核
对三大目标的控制方法和措施应重点审查,看其如何应用组织、技术、经济、合同措施保证目标的实现,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有效。
(五)监理工作制度审核
主要审查监理的内、外工作制度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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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支付方式和优缺点有哪些
1、现金支付方式。2、换股支付。3、杠杆收购。优势:并购项目对资产或现金的要求很低,减轻了收购企业的短期财务压力,产生协同效应。缺点:融资成本高,偿债压力大。由于资本结构中的债务占了绝大部分,杠杆收购的风险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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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工程进度款怎么支付,进度款怎么支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时间规定和总额控制 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实行月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支付,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上半月支付数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的办法。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2)操作程序 承包人月中按月度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收取工程款时应填列特制的“工程付款结算账单”送发包人或工程师确认后办理收款手续,每月终了时,承包人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单价、费用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特制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量月报表”送发包人或工程师审查确认后办理结算。一般情况下,审查确认应在5天内完成。 (3)付款方式 承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支票、本票等各种手段,但应按开户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进度款也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人在开户银行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交承包人,承包人待汇票到期后持票到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还可以因地域情况采用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的方式,总之,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和选择。 (4)关于总包和分包付款 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只办理总包的付款事项。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分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规定向总包提出分包付款数额,由总包人审查后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统一向发包人办理收款手续,然后结转给分包人。由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可以由发包人指定总包人代理其付款,也可以由发包人单独办理付款,但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事先征得总包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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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后名下的车辆会不会被重点监控?
如果出现交通事故的话,车辆会被监控,不会监控所有车辆的。单纯酒后驾驶,一般暂扣10至15日。驾驶员缴纳罚款后,车主就可以领回车辆。如果驾驶员和车主一致,只能等拘留后取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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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是工程款支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支付预付工程款必须取得履约担保吗 法律并无强制规定。
工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
所谓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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