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商丘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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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
我国法律关于商丘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税收问题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是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我国法律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有人却不太了解与税收有关的事项,比如我国法律关于商丘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法律关于商丘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在我市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征收范围包括:梁园、睢阳两城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比较繁华的郊区和建制镇。

市区具体包括:梁园区的八个办事处(前进、长征、东风、八八、白云、中州、平原、建设)辖区;睢阳区的四个办事处(东方、文化、新城、古城)和古宋乡(南三环路内)辖区;经济开发区(含平台镇镇区)。

郊区具体包括:双八、水池铺、王楼、李庄、古宋(南三环路外)、闫集、路河、平台(平台镇区以外区域)8个乡镇。

建制镇具体包括:谢集、张阁、宋集、李口、高辛、郭村6个建制镇镇区。

二、土地等级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所涉及的应税土地划定为四个范围等级:

1、一等地段:向阳路(站前路口至团结路口)、金融路(团结路口至宜兴路口)、凯旋路(站前路口至北海路口)、神火大道(火车站至北海路口)、文化路(睢阳路口至平原路口)、民主路(睢阳路口至平原路口)、欧亚服装城和食品街(神火大道至凯旋路口)、团结路(中州路口至平原路口)、八一路(中州路口至新建路口)、胜利路(中州路口至新建路口)、归德路(红旗路口至北海路口)、株州路(归德路口至凯旋路口)、青云街(凯旋路口至站前路口)、北站路(归德路口至凯旋路口)、站前路(归德路口至凯旋路口)、凯四街西(神火大道至凯旋路口)、长江路(睢阳路以西)、中山街(北门里至南门里)。

2、二等地段:红旗路(凯旋路口至归德路口)、健康路(北站路口至红旗路口)、凯四街东(归德路口至神火大道)、新建路(八一路口至胜利路口)、园林路(青年路口至红旗路口)、归德路(北海路口至阏伯路口)、货场路(新建路口至长征路口)、人民路(红旗路口至北站路口)、神火大道(北海路口至阏伯路口)、凯旋路(建设路口至站前路口)、合欢路(归德路口至金融路口)、建设路(平原路口至中州路口)、中州路(310至北海路口)、青年路(凯旋路口至平原路口)、桂林路(八一路口至文化路口)、平原路(310国道至阏伯路口)、长征路(文化路口至建设路口)、新建路(胜利路口至建设路口)、健康路(红旗路口至建设路口)、人民路(红旗路口至建设路口)、纱厂一街(民主路口至团结路口)、纱厂二街(民主路口至团结路口)、青年路(园林路口至凯旋路口)、文化路(平原路口至金桥路口)、光复街(胜利路口至红旗路口)、芙蓉路(八一路口至文化路口)、宜兴路(神火大道路口至路口)、睢阳路(民主路口至北海路口)、商品大世界、南京路(火车南站至平原路口)、北海路(京九铁路至平原路口)、香君路(紫荆路口至医专)、长江路(睢阳路以东)、威海路(文化路口至凯旋路口)、华夏路(凯旋路口至南京路口)、张巡路(中州路口至归德路口)、商永路(京九铁路东至东高速路口)、北关街(北海路口至北门)。

3、三等地段:上述一至二等以外的市区地段。

4、四等土地范围:郊区、建制镇应税土地。

以上各路段均包括两侧正门临街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应税土地;座落于不同应税等级的同一应税土地,从高适用税额标准;各路口周围的应税土地,距路口中心点直径150米内(310、商字转盘220米内)从高适用税额标准;各专业市场按邻近路段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标准为:一等地段15元、二等地段10元、三等地段6元、四等地段3元。

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同时废止。

首先就是征税的对象以及征税的范围是什么,其次,就是征收的税额标准的相关规定。如果大家对于我国法律关于商丘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非常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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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15日印发。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交什么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令[1993]138号)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令[1997]224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令[1988]17号)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 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和契税(双方):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相关知识 中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乡(镇)、村企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 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 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 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 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 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 第一,集体拨用; 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 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农业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 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 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宅基地使用权。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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