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管辖权异议可以用什么方法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可按以下方法: 首先,要在法定期间提出,即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其次,方式上,一般应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在申请中清晰阐述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比如指出案件应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当前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等。 最后,将申请书递交给受理案件的法院。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管辖权异议可通过什么途径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管辖权异议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层级: 一、向受案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当事人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案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作出以下裁定: 1.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2.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二、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救济 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审理后,根据情形作出裁定: 1.原裁定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原裁定错误: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移送案件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指令其继续审理。 注:管辖权异议裁定属于程序性裁定,原则上不适用再审救济(除非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极端情形)。核心救济路径为“异议→一审裁定→上诉”。 (字数:约280字)
三、管辖权异议及变更情况要怎么处理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管辖权变更主要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情况。移送管辖是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处理时,当事人提出异议要注意时间和形式,法院会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当探讨管辖权异议可以用什么方法时,其实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如果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案件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裁定异议不成立,当事人还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此外,在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时,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这能增加异议成功的几率。若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结果执行、上诉流程等存在疑问,或者在收集证据方面需要专业建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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