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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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要正当。2、设计企业改制方案的程序要正当。不乱性原则设计改制方案要保持企业改制前后出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相对不乱性,避免因为企业轨制的变动而导致出产经营间断或休止。
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对于公司改制,我们大家都不陌生。公司改制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经济市场的需求,为了让公司更好的发展。公司在进行改制和重组时,对于改制的相关流程和基本原则是有规定的。各企业在进行改制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下来,小编将针对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的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司改制的程序是怎样的?

1、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即界定财产的归属关系,判定归某个民事主体所有或控制。产权界定的过程就是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经营权等权利的归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过程。

2、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由具有专门技术和法定资格的评估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要求评估的一方提供的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的投资目的,遵循评估原则、程序与计价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模拟市场对一定时间点时的企业资产的价格进行评估和判断,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资产评估结果需要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

3、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主要适用于国有资产。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关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入股的,应当予以登记。主要包括开办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等四项内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负责办理,并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经营等的权利。产权登记由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核发证书等四个阶段组成。

4、人员安置

经济体转型期的企业,具有社会保险、医疗、福利、教育、就业等综合功能,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许多职能,其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反而隐而不彰。这也是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主要表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必然涉及原有的人员安置问题,其主要内容是裁减冗余人员。

5、财务处理

企业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后,即进入财务处理阶段。清产核资就是对企业的厂房、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存款、债权等流动资产以及专用资金的清查、盘点、登记、估价和建账。对于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这些基础性工作的结果,需要根据会计准则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表上的项目。

6、组建新实体

完成上述步骤后,通过准备阶段,选举、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变更组织形式,重新拟定公司的章程,开始新实体的运作。

二、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进行改制时,首先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津、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以利于改制的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效果,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改制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简况,包括:

(1)企业名称;

(2)企业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经营范围;

(5)注册资金;

(6)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

2、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

3、职工情况包括现有职工人数、年龄及知识层次构成。

(二)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

2、可行性结合企业情况和改制方向详细阐明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改制将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

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要合法。

二是设计企业改制方案的程序要合法。第一层意义上的合法可以称为实体合法,第二层意义上的合法可以称为程序合法。

2、稳定性原则

设计改制方案要保持企业改制前后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避免由于企业制度的变动而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停止。要实现企业改制前后的稳定过渡,必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的员工,员工安置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企业难以成功改制。

3、科学性原则

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建立先进的产权制度、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设计企业改制方案要遵循赞赏性原则,坚持企业组织制度的科学改造。

通过以上资料可以得知,企业进行改制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审核。企业改制时,需遵循合法、稳定、科学性原则。在生活中,大家如果需要对自己的企业进行改制,一定要详细的了解改制的流程,对改制中涉及到的问题都要做全方面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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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企业改制房地产处理的原则主要有哪些的问题,解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文件有: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77号)、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 [1998]50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 [1998]97号)、 《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574号)。 其中国税函 [1999]574号批复中指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 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 从税收角度 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 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要求, 企业改组中涉及的资产转 让不确认实现所得,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 其计税成本 ; 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 在申报 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2003年 4月 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lt;企业会计制度 gt;需要 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 45号)中有关企业改组的规定提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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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行政诉讼需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即原企业(或原企业的出资人)、改制后的企业(改制后的企业的出资人)与债权人之间就改制后原有债务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只要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应该尊重该协议的效力。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改制方式在本质上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
2.法人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企业改制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企业的出资人的变更,其法人资格并为消灭,因此在改制之后,仍应由改制企业承担原有债务,企业的出资人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企业债务随责任财产转移而转移原则
即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可靠的物质保障,被改制企业的所有财产被视为其对外承担责任的担保财产(所谓责任财产),在当事人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被改制企业的债务随企业责任财产的转移而转移。在以企业分立、企业整体出售、企业兼并等形式进行改制的,被改制企业的债务一般由接受该企业资产的民事主体在接受改制企业资产的范围内承担。
4.债务的处理
对于改制过程中遗漏或隐瞒的债务,该司法解释设定了债权人的申权期与除权期,在该除权期(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以内)内债权人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其新出资人承担债务后再向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追偿;对于在该除权期内债权人未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丧失向改制后的企业或其新出资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其只能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主张权利。对于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没有公告或通知债权人的,发生隐瞒或遗漏债务由谁直接承担,新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以前的司法解释,应由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5.连带责任原则
这主要适用于企业分立(司法解释第12条)和债务人借企业公司制改造逃债(司法解释第6、7条)的情况下,以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的保护,同时明确了妄图借企业改制而逃废债务的企业的财产责任。另外,对于企业债权人与负债企业之间就债权转股权问题达成协议的(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就应该得到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尊重。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负债企业主张债权,这就是所谓合同或债权的相对性的要求。
7.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行政诉讼的原则有5个: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法人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企业债务随责任财产转移而转移原则、企业债务原则。企业改制后弥补了以前的一些漏洞,行政诉讼可以更加方便的处理经济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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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现在正在进行改制,但是发生一些问题,所以我想请问一下企业改制 行政诉讼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那些
[律师回复] 最高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解决了企业改制诉讼中的重要实体问题的同时,也就改制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作了规定与明确。
1、在受案范围上,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等。这些纠纷具有主体平等性、自愿性、等价有偿性等民事法律特性,因而具备可诉性。
但对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的纠纷,当事人(指政府行政行为指向的直接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类纠纷源于政府机关(行政主体)与其下属的企业(相对人)之间就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内的重新分配、调整行为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由于争议双方的身份不平等,且争议属行政争议,因此应按行政程序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8年发布了《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为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提供了依据。所以,解决企业改制纠纷应该首先明确争议各方的主体身份和争议性质,然后视情况进入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
2、企业改制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是指对被告或责任承担者的确定,这要依诉讼的争议内容来明确。对于债务纠纷,若当事人有合法有效约定,依约定的内容确定;若被改制企业仍以企业法人资格存续的,则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改制前的债务;若被改制企业丧失企业法人资格或注销的,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的资产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遗漏或隐瞒债务,则根据有关除权期的规定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若是留下空壳企业以逃废债务的,要追加真正的责任主体。对于其他纠纷,如企业出售合同效力纠纷、企业兼并协议的效力纠纷,则直接以争议双方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但也有一些地方在改制的过程中利用国家法律、法规的漏洞,使责任主体不易确定。这时,就应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等法律、司法解释的内容综合加以判断。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的公司要改制,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改制企业人员安置原则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⑴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⑵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2、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
对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其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可以资产方式支付。
二、企业改制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由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一般都是用企业国有资产支付职工安置成本,因此,职工安置费用的高低不单与职工本人有关,还直接影响出资人和债权人的 利益。为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害,国家和我省对职工安置的范围、项目、标准、操作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按规定制订专门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还要经过职工大会决议和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因此,企业在制订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必须首先考虑合法性原则,在政策规定的框架下核定职工安置的 范围、项目和标准,按程序规范操作,避免给企业的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留下后遗症。
2、职工利益最大化原则
因应国家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实行国企产权改革的需要,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普通国企职工也要转变身份,彻底打破“铁饭碗”,成为“市场人”, 相当一部份职工将可能因此而失业。因此,企业在制订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应充分了解职工的各种要求和想法,并在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为职工的利益考 虑,争取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职工安置是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操作,让职工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整个操作过程还应做到严格把关、处事 公正、力求公平,比如:核定安置范围时,杜绝从未在企业上过班的“挂名职工”混水摸鱼;核算职工工龄和安置费标准时,反复校对,避免少算漏算而使职工利益 受损,等等。
4、可行性原则
虽然职工安置的政策法规是统一的,但由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在考虑职工安置问题时必须认真分析自身实际,选择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法,还要与职 工充分沟通,才能制订出职工认可、出资人同意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安置方案。如果照本宣科、因循抄袭,做出来的方案只能是“花架子”,中看不中用。以上就是改制企业人员安置原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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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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