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李鉴春律师就职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历,其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服务地区为河南周口。他的联系地址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不仅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还曾在2010年2012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同时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其执业理念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丰富的案件承办经验
执业至今,李鉴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这些刑事辩护案件中,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的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如此广泛且深入的案件承办经历,显示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多面手特质。
在李鉴春律师承办的众多案件中,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具有典型性。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然而,张某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张某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全面的辩护工作要点
辩护人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首先是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这一步骤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李鉴春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一辨析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从主观方面为张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再者,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李鉴春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这一论证清晰地划分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正确的方向。
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理想的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表明李鉴春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成功,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显著的辩护意义
本案体现了多方面的辩护价值。首先,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在这类容易混淆的案件中,李鉴春能够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了保障。其次,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这一方法在很多案件中都具有借鉴意义。再者,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最后,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了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本案结果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也凸显了审前辩护在实质化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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