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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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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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会计法》对调整范围的规定,采用了既是列举的又是概括的方法来表述的,包涵的面很广但又有相当的确定性。《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事务都适用《会计法》。
会计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不管是大型国企,还是广大中小企业,财务部门都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门,其中会计工作又是重中之重。一个企业会计工作处理得当的话,会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额外的效益。为了规范会计工作,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出台并修订了会计法,在立法的层面给予保障。那么,会计法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会计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会计法》对调整范围的规定,采用了既是列举的又是概括的方法来表述的,包涵的面很广但又有相当的确定性。《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事务都适用《会计法》。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也包括军事机关;社会团体是指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包括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慈善团体等;公司、企业,这是两个有交叉的概念,因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企业可以包括公司,但是考虑我国正在进行企业改革,公司应当受到重视,所以单列公司一项,这样,在《会计法》中如果公司、企业并列时,则企业所指为公司形式以外的各种企业,包括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事业性质的单位;其他组织则是指上述几类中都不能包括的一些依法存在的组织,比如农村和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等。

二、会计法实施的意义何在?

1、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需要的会计行为基本规范,为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更有力地推进了会计工作的法制化,使会计行为不仅受企业行为规则的约束,而且必须受国家制定的、统一的行为规则约束。国家制定的规则最具有权威性。

3、会计的基本职能在法律中体现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它将使这种职能实现有了切实的保证

4、用法律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强化会计监督,有利于保证经济决策的可靠性、科学性。

5、能够有力地提高处理会计事务的规范化水平,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也是切实的基础工作。

6、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用依法建立的良好的会计秩序来支持和保证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在正常的秩序中健康发展。

通过上面这篇文章,小编告诉了大家会计法适用范围是什么,按照最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团体等。其中其它团体包括农村的村委会和城镇里面的居委会等。从这个范围上看,会计法调整是法人的财务处理和货币往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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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数罪的并罚
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二)发现漏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这一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
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也正是发现漏罪的并罚与普通数罪的并罚根本区别之所在。
2、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
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是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这里的其他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漏罪。这一漏罪既可以是异种罪,也可以是同种罪。
3、发现漏罪并罚的方法
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是“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方法,俗称为先并后减。根据先并后减的方法,在发现漏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也就是说,前一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
在发现漏罪进行并罚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的,应当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
(2)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三)再犯新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再犯新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
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一点与发现漏罪的并罚是相同的,在此不再赘述。
2、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
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这里新罪,既包括异种罪又包括同种罪,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再犯同种罪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这里的新罪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的,这对于适用刑法第71条来说十分重要。如果新罪是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所犯,就应当视为漏罪,而非再犯新罪。如果新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则也不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累犯或者再犯处理。
3、再犯新罪并罚的方法
再犯新罪并罚的方法是“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这一并罚方法,俗称为先减后并。根据先减后并的方法,在再犯新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所犯新罪的时间距离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期限越近,或者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时前罪所判刑罚的残余刑期越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以及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就越高。例如,某犯罪分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假设其在刑罚分别执行年、3年、6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若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并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分别为7年、8年、11年,最高限度为12年。如果适用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并罚,则其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都是7年,最高刑期为12年。由上可见,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这两种并罚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并罚的结果是前者重于后者。对再犯新罪的并罚之所以采取更为严厉的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主要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人身危险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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