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院在哪些情形下会退还诉讼费
法院退还诉讼费情形如下: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已按普通程序收取的,多余部分会退还。二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多收部分退还。三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四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五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二、法院在哪些情形下会不予起诉
在刑事诉讼里,检察院存在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形。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形。酌定不起诉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证据不足不起诉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在民事诉讼中,若不符合起诉条件,如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明确被告、无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法院会不予受理。
三、法院在哪些情况下会退回检察院
法院退回检察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程序性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若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2.补充材料退回:若人民检察院起诉时,移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如缺少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法院应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若无法补送,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此外,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法院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判,而非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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