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沈启亮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1xxxxxxxx5402,现任职于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和党支部书记。他服务于宿迁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君玺国际广场15楼。沈启亮律师曾在相关政府部门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素养,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全面了解企业合同审查与企业合规管理。
案件处理成果
执业至今,沈启亮律师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3000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占比近50%,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近年来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100余件,尤为专精于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猥亵罪,以及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及各类毒品犯罪和故意伤害等侵权犯罪。
在某公司领导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沈启亮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证据链,发现关键程序瑕疵,最终检察院建议调整为十年以下,法院支持了该建议。在某销售伪劣商品案里,他通过提供立功线索,同时对司法鉴定方式提出合理质疑,最终争取检察院建议从轻处罚处理。某故意伤害罪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经他辩护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保留了相关人员的公职,使其没有被开除。某间歇性精神病人强奸罪案,他积极梳理案情,调查走访现场监控,积极与检察院多次沟通案情认定瑕疵,通过精神能力鉴定,排除部分证据,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了缓刑。
典型案件辩护
在“沈启亮律师力辩‘猥亵儿童’案:证据不足下的无罪坚守与程序正义的呼声”这一案件中,江苏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春节期间,被害人陈XX在被告人胡XX家中留宿期间,被告人胡XX利用多次独处机会,对被害人实施了摸胸、摸阴部、亲吻等猥亵行为,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沈启亮律师通过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胡XX,并出席了法庭审理。沈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专业的无罪辩护意见,其核心观点在于证据不足,指出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缺乏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证言存在矛盾,分析了被害人陈述与关键证人(胡XX之女)证言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认为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强调排除合理怀疑,指出刑事案件定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现有证据状况远未达到此法定标准,依法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不过,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采纳辩护人沈启亮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陈XX的陈述稳定、自然,且其事后与母亲等人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执业理念与荣誉
沈启亮律师始终坚持“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注重从情理、法律、社会三个维度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擅长在复杂案件中突破传统辩护思路,通过技术性辩护与战略性谈判结合,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
执业以来,他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案件代理效果,先后被宿迁市律师行业党委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律师,被宿城区区委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被市委组织部评为全市首批两新组织高级党务工作者,获得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同时,他还是宿迁市电视台《万家学法》特邀律师。
社会职务贡献
沈启亮律师还担任着众多社会职务,他是某大型央企常年法律顾问、某区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宿迁市某大型国企外部董事、宿迁市律协理事、江苏省律协证券期货委员会委员,并且还是宿迁市作家协会会员。这些社会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影响力,也反映出他在不同领域的综合能力和社会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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