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不起诉人马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3月23日和4月23日,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通过挂靠公司、联系其他公司围标以及让招标代理公司安排评委对投标文件给予高评分等方式,分别中标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且马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周赫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首先,他准确把握自首情节。马某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这一细节容易被忽略,但周赫律师及时指出该行为符合《刑法》中“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为马某争取到自首认定,这为后续的不起诉申请奠定了关键基础。其次,他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周赫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他还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从而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再者,他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马某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后,他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面临经济犯罪指控时,首先需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案件初期,要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情节,如本案中的自首情节。同时,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遵循律师的建议,利用好认罪认罚等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法律风险。如果不慎涉入法律纠纷,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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