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职务与理念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他不仅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专业地位,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公益和行业事务的态度。
客户类型与服务方式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他能够深入了解企业的运营模式和法律需求,提前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对于刑事案件,他则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他会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收集证据,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要点,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等有利结果。
具体案例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为林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他详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和法律适用,找出了案件中的疑点和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使得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林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李某涉黑案是陈俊全律师的又一典型案例。在该案中,他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成功为李某辩护,使得案件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他指出,虽然李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违法性,但并不符合涉黑犯罪的构成要件。他从案件的起因、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向法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最终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在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陈俊全律师同样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他通过与杨某的沟通和对案件的调查,发现了案件中的一些关键情节,为杨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他向检察机关提出,杨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防卫性质,且情节较轻,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他的意见,对杨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陈某猥亵罪案中,陈俊全律师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他在辩护过程中,强调了陈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同时指出陈某的行为情节相对较轻,对社会的危害不大。他还积极与受害者进行沟通,争取到了受害者的谅解。最终,法庭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对陈某判处了缓刑。
蒙X寻衅滋事罪案也是陈俊全律师的一个重要案例。在该案中,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的起因系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蒙X等人,导致蒙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事前,蓝xx等人与蒙X等人素不相识,蓝xx辱骂、挑衅蒙X等人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其次,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再次,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蓝xx、蒙Xx等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综上,蓝xx、蒙Xx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同时,他还为蒙Xx提出了一系列量刑情节,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蒙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最终,法庭虽然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所获荣誉
陈俊全律师获得了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这一荣誉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体现了他在公益领域的贡献。他通过参与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为维护监狱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陈俊全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为众多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好评。同时,他积极参与行业事务和公益活动,为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