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2X年X月,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被告人方主张:被告人某某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法院查明:情况属实。
法院认定:采纳被告人方意见,认定犯罪情节轻微。
争议点二:是否存在法定从宽情节
被告人方主张: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
法院查明:符合事实。
法院认定:认可存在法定从宽情节。
争议点三: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被告人方主张: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法院查明:被告人确实具备上述条件。
法院认定: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售卖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大家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售商品符合安全标准。尤其是食品行业,关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如实供述,积极赔偿,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在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被告人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这离不开李宏瑞律师的专业辩护。李宏瑞律师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本案中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正是多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积累,让他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