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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村委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呢?
在《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三章第四节主要讲“特别法人”,所以说,村委会不仅具有法人地位,还是“特别法人”。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村委会在《民法典》中有哪些义务?
(1)《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同时还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2)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3)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综上可知,《民法典》规定了村委会具有法人资格,为“特别法人”,同时具有一系列的义务。《民法典》村委会的法人资格和义务在10月1日就会生效,村委会应当按照具体的民法总则来使用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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