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情况属于离婚时的过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情况属于离婚时的过错方: 1.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 2.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5.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兜底条款,法院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认定,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等。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哪些情况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 协议主体不适格。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签订的协议,因主体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协议,比如威胁对方家人迫使签订赔偿协议,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如协议内容涉及非法交易、逃避法律责任等,像为掩盖故意伤害行为,以不合理低价达成赔偿协议逃避刑事制裁,该协议无效。
刑事诉讼中一般不存在一审终审情况。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的,经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可以当庭宣判,宣判后即生效,这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一审终审。三是对于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也是一种特殊的一审终审形式。
当探讨哪些情况属于离婚时的过错方时,除了常见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外,还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也可认定为过错方。这些过错行为不仅会影响财产分割,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也可能处于不利地位。若你对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标准、过错方在财产分割和抚养权争夺中的具体影响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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