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资深律师的多元背景
张居宽律师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本科学历。从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他不仅是中共/党员,还担任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同时具备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资质。多年来,他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在企业日常法务、劳动人事、合同法、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着独到见解和深厚知识储备。
二、丰富的执业经验与专业服务
张居宽律师执业十余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上千余件。自2022年起,他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代理案件全部胜诉。他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凭借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的结合,能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擅长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
三、经典案例展现专业能力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中,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承建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工程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部分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
张居宽律师作为被告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首先,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其次,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居宽律师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凭借其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在法律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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