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某某是个实际施工人。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让吴某某借用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还签了材料采购合同,让吴某某实施工程。后来,央企以付款超劳务合同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和吴某某,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这时,吴某某找到了山东济宁的陈颖律师。
你可能会想,这案子麻烦在哪呢?麻烦在于,吴某某形式上是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合同,要证明他是实际施工人,且劳务公司不应担责并不容易。而且央企作为大型企业,在证据和资源上可能更有优势。
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她指出,虽然吴某某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他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接着,她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央企与吴某某,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该央企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还有张某某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张某某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她先会见当事人,然后查阅卷宗,接着参加庭审,围绕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她提出,张某某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主要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某某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
另外,在习某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她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她提出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从现有证据及案件情节来看,当事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在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陈颖律师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她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当事人仅系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并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同时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成立,则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判决和决定下来后,吴某某、张某某、习某甲、司某某等人都松了一口气,他们把相关的法律文书妥善保存起来,生活也逐渐回到正轨。而陈颖律师,依旧在自己擅长的领域,为更多有需要的人提供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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