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南京房产律师推荐,擅解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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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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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俞雯律师自2021年执业,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她专注于房产纠纷,尤其擅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涉足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承办案件超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典型案例有终审驳回租金上诉案、调解房屋买卖“查封过户”案、助力客户成功收房案。
2026年2月南京房产律师推荐,擅解合同纠纷

教育背景与职业履历

俞雯律师具备优秀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还被评为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等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的经验。硕士毕业后便投身律师行业,主办和参与办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民商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超过两百亿元,理论基础扎实且办案经验丰富。

执业机构与擅长领域

俞雯律师现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大成南京分所2024年引进加盟的优秀合伙人。她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基础设施、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尤其擅长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房产纠纷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也有涉足。

执业理念与专业能力

俞雯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此外,她还具备其他专业能力证书,如英语六级、雅思7分、会计从业资格证,这些能力有助于她在处理涉及国际事务或财务相关的法律问题时更加得心应手。

所获荣誉与社会职务

俞雯律师获得了多项荣誉,包括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她还是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作为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她多次前往电视台录制普法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观众讲解民法典,为法律普及做出了贡献。

终审胜诉免担百万租金案

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与被告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为石XX承建的“壹号院”工程提供钢管、扣件。合同履行期间,石XX委托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并签收,但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原告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俞雯律师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认定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可以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相关责任应由石XX承担。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令石XX归还XXX钢管2451.30米、扣件1200只,支付租金10864.40元,姑孰市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房屋买卖“查封过户”僵局案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某X、谭XX。原告诉请两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俞雯律师作为被告胡某X、谭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本案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被告胡某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助力客户成功收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因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因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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