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开端
黄光杰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本科学位。自2020年起开始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现任职于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广西百色,联系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他作为专职律师,执业理念明确,擅长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始终以“认真负责、细心高效”为服务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案件基本情况
在2024年12月2日判决的黄XX诉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黄光杰律师代理原告黄XX。2021年3月30日,黄XX驾驶田林县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从田林县往隆林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2023公里300米路段时,因疲劳驾驶且未确保安全通行,车头碰撞到黄XX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导致正在捆绑竹子的黄XX受伤。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XX因伤多次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但相关责任方怠于履行赔偿义务,黄XX遂诉至法院。
案件复杂经过
事故发生当日,黄XX被送往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又多次转院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接受治疗,累计住院170天。经诊断,黄XX患有重型颅脑损伤等多项病症,出院后仍存在认知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原告方诉前自行委托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但被告方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无相应资质,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最终确定黄XX精神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华安XX公司为被告,根据被告永兴XX申请追加黄XX为被告,并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各被告就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及金额等提出抗辩。被告永兴XX认为原告存在违章停车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且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提出异议;被告华安XX公司主张其并非适格被告,还称已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完毕,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XX、黄XX均认为原告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且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提出异议。
律师积极维权
黄光杰律师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积极参与案件审理。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针对各被告的抗辩理由,他逐一进行反驳,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依据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比如,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违章停车应担责的说法,他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反驳;对于被告对各项赔偿费用的异议,他详细阐述了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和依据,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黄XX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相关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华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XX损失269291.66元(不含已支付款项);被告田林县XX公司赔偿原告黄XX损失256510元;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黄光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本案中精准界定诉讼主体及责任划分,协助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全面梳理各项损失,积极应对被告方的抗辩,推动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成功帮助原告获得相应赔偿,弥补了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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