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民商行政律师杨向东:代理医疗纠纷行政处罚复议案

最新修订 |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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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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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213人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210551436 电话:17782985703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某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现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事务部执业律师,从业以来,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担任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团队成员 擅长各类医疗纠纷,合同事宜,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凭借多年的多次参与大型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始终秉承认真、严谨、高效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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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杨向东自2022年执业至今,在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任职。他专注于民商、公司金融、行政领域,尤其专精医疗损害案件。执业以来承办超100件案件,其中侵权案件40余件,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20件。曾代理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成功指出卫健委行政行为问题,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陕西西安民商行政律师杨向东:代理医疗纠纷行政处罚复议案

教育与执业背景

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教育,为其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曾服役于某部,部队严格的军事训练和纪律约束,使他具备了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为他的法律职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xxxxxxxx551436,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法律实务领域积累了深厚的经验。他深耕侵权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在医疗损害案件方面尤为专精,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也有丰富实践,承办行政领域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并且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律所与顾问工作

杨向东担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以及合伙人律师。在律所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领导和指导作用。从业以来,他全身心投入法律事务处理,处理了大量诉讼与非诉法律纠纷,无论是法庭辩论还是庭外协商调解,都能为客户提供有效解决方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目前,他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合作中,他深入了解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日常合同审查、合规咨询以及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等,帮助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他还曾在20202023年期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院运营和医疗纠纷处理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多元社会角色

杨向东还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些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医疗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此外,他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法律经验,参与法院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协商和解,化解大量矛盾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他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执行,保障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医院稳定发展。

典型案件代理

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仅就“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认为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相同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家属认为卫健委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再次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处理策略

接受委托后,杨向东所在律师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代理策略。团队紧扣复议撤销理由,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卫健委在重新调查中负有核查并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回避或不予认定。同时,团队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第二次处罚仅处理前者未认定后者,属“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相关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通过这些策略,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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