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包租公司“空壳”跑路引纠纷
原告唐XX与被告成都住XX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然而自2019年12月24日起,该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不仅如此,公司还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等手段逃避债务,呈现“空壳”化。这使得原告面临租约到期却无法收回款项的困境,案件在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XX)川01XX民初XXXX号。
二、郭寿瑶律师介入调查
郭寿瑶律师来自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面对此案,她并未局限于起诉合同相对方,而是深入调查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股权变动情况。经调查,律师查明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债务产生期间,原股东黄XX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邱XX,且双方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出资时间约定为2035年。
三、调整策略锁定责任主体
在诉讼过程中,郭寿瑶律师敏锐地意识到仅起诉空壳公司无法执行回款。于是,她代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黄XX、邱XX为本案共同被告。这一诉讼策略的调整,打破了包租公司通过“换壳”逃避债务的企图,锁定了赔偿责任主体。
四、依据法律主张连带责任
庭审中,郭寿瑶律师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被告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发生混同。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黄XX和邱XX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且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要求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精准核算最大化权益
郭寿瑶律师还详细梳理了原告垫付的租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水电燃气费等各项损失。针对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她主张了逾期利息,并主动将计算标准调整得合理合规,按年利率4.16%计算,以获得法院支持。
六、法院判决胜诉挽回损失
法院最终采纳了郭寿瑶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成都住XX公司构成违约。认定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黄XX与邱XX在持股期间均未实缴出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判决股东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责任,黄XX与邱XX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成都住XX公司需支付原告租金9500元,支付物业费、水费、垃圾清运费共计1723.17元,支付逾期利息。郭寿瑶律师通过此次成功代理,为房东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有效解决了“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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