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与擅长领域
李佳莹律师是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的一员,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30xxxxxxxxx5310,她是黑龙江律师协会会员。服务地区为哈尔滨,联系地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时代广场小区A栋1-3层A-3号商服。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深耕劳动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劳动争议案件占比约70%,在工伤赔偿、确认劳动关系等细分类型有丰富经验;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达上百件,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犯罪,占比约40%,也熟悉劳动方面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关联犯罪的处理。其执业理念是以敬畏之心对待每个案件,以专业之力践行辩护职责。
劳动争议案件背景
这起劳动争议案由上海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用人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已离职员工李XX在职期间设立并经营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关联公司,导致公司客户流失、预期业务收入受损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李XX赔偿业务收入损失48.2万元,还要求赔偿公司财产(配件)损失及手机维修费,合计3907.55元。李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李佳莹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应诉。
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佳莹律师对申请人公司的主张及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梳理。在仲裁庭审中,围绕多个核心要点展开抗辩。针对“竞业行为”指控,她指出双方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冲突的劳动或投资,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忠诚义务,其行为不违法,申请人将关联公司存在等同于“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对于“重大损失”主张,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合同》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签章、签名不清晰,无法证明与李XX或其关联公司相关,也不能证明与李XX工作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客户关系变动、商业合同履约受多种因素影响,申请人将“预期收入”归咎于前员工是转嫁经营风险。对于财产损失责任范围,李XX认可手机屏幕损坏并愿承担合理维修责任,但申请人无法证明已将配件交付给李XX,也无法证明配件实际价值和损坏情况,该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案件最终结果
上海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李佳莹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申请人要求赔偿业务收入损失48.2万元和配件损失3756.55元的请求。仲裁庭认定手机屏幕损坏,李XX应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手机价值及折旧情况,酌情裁定李XX支付申请人手机维修费100元。最终,劳动者仅需承担100元的合理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成功化解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与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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