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
执业经历与案件数量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职务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他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重要案件经验
在其丰富的执业生涯中,有多个典型成功案例。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经他辩护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在他的努力下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起诉。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冲突。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重要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导致蒙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的行为属于“无事生非”。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基于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入的法律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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