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介绍
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他拥有上海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的高学历背景,为其法律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在南宁地区提供法律服务,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民事领域均有深入涉足,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典型案件之林某某案
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俊全律师接受委托为其辩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陈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他深入调查案件事实,寻找对林某某有利的证据和情节。通过与公诉机关的沟通和交流,陈律师充分阐述了林某某在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以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最终,成功为林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林某某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件之李某案
李某涉黑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最初指控李某构成涉黑犯罪。陈俊全律师接手此案后,不畏压力,认真审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仔细研究了涉黑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李某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表现。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法律分析,陈律师发现李某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涉黑犯罪的特征。在法庭上,陈律师据理力争,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进行了充分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部分观点,认定李某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最初指控的涉黑犯罪,为李某减轻了法律责任。
典型案件之杨某案
杨某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面临着刑事处罚。陈俊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环境和情况。同时,他积极与证人进行沟通,获取了更多的案件信息。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后,陈律师发现案件存在一些疑点和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他在法庭上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强调杨某的主观故意程度以及案件发生的偶然性等因素。经过努力,最终成功为杨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使杨某避免了刑事处罚。
典型案件之陈某案
陈某涉嫌猥亵罪,这是一起涉及个人名誉和自由的重要案件。陈俊全律师深知案件的重要性,他从多个方面为陈某进行辩护。在证据收集方面,他仔细审查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发现其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同时,他积极寻找有利于陈某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现场监控等。在法庭辩论中,陈律师强调陈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案件对陈某家庭和个人的影响。最终,法院考虑到陈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判处陈某缓刑,给了陈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典型案件之蒙X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2023年2月4日2时许,案件发生,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了双方的争吵和斗殴。斗殴行为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在庭审中,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两点重要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他指出,本案的起因是蓝xx酒后的辱骂、挑衅行为,具有“无事生非”的特征。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而且,他们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陈律师认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陈律师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虽然认定七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为蒙Xx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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